先来看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嫌疑人取保后,主办民警未继续侦查,被判玩忽职守罪获刑三年”。2021年12月28日,作为公安干警的窦谋国、陈某由于未及时对嫌疑人报捕侦办,被判玩忽职守罪。
案例二:“派出所副所长未查清嫌疑人前科,被判玩忽职守罪”。2019年4月30日,派出所副所长夏某培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由于仅在省市一体化警综平台查询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致使嫌疑人的缓刑前科未被查到,存在一定过错,被判玩忽职守罪。
案例三:“指使、诱导证人改变证词,锦屏一律师被判刑”。2018年3月,被告人石某接受胡某某的委托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胡某某辩护,石某为获取风险代理费,在一审开庭前指使、诱导证人杨某某改变证词,后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办案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自身的主观故意或者疏忽过失导致自身入罪的情况。这三个案件在一起共同反映了“办案水平不过关,可能会被判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对于办案人来说,自身办案水平是会随着办案经验的积累而有所提升的。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广大办案人员应当多参与案件的侦办,不断积累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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