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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公司解散事由情形概述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9-23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在很多人都有开公司。但运营的公司不都是一帆风顺。其中“经营不善”只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公司解散的事由都有哪些呢?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公司解散事由有关方面为我们解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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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事由

章程规定解散

在公司运营的事实与行为中,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因此付璐律师需要在这其中强调的是,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相关事由,一般意义上公司章程都会具备相关的明确规定。

其中股东会议解散是股份类公司的解散方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但在这里付璐律师需要强调,在公司的章程对公司解散的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法定解散

  法定解散针对的是法律对于公司规定的具体情形中的适用。付璐律师表示如果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进行法律程序性的解散。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就会解散。当发生分立的事由解散分立时,原公司就会解散。上述情形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公司出现违法问题时,根据审判结果的不同会被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干预,付璐律师对此表示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属于司法行政等等强制解散。还需要特殊强调的是,公司在存续过程中,也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了法律存续的资格。

   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解散公司的情况。当发生了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以后应该进行办理注销登记,付璐律师在这里强调此时公司的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的条件?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就会形成触发解散的要件。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强调这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且彼此作出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的状态,导致公司的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即便能够召集也会因为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使公司陷入了无法正常运转、瘫痪的事实状态。如果发生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的股东或实际的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进行行事,使公司的财产管理或处分有显著失策,危及公司的存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了事实情况下的瘫痪状态,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的救济手段,通过其他的途径不能够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也就构成了公司解散的要件。付璐律师对此表示这其中的其他救济手段,才可以选择诸如诉讼、行政调解等方式。原告的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来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解散”的相关解读,付璐律师做出了表示,主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解散、股东会议解散、法定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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