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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如何对公诉的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9-20

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是认定证据的证明的价值和确定案件的事实的关键性步骤。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的解释有关的证明标准的规定,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如何对公诉的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呢?今日北京刑事诉讼律师付璐将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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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指司法的人员对于所收集的各种的证据查证其是否属实,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并综合全案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结论的诉讼的活动。审查判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的活动中重要的一环,是认定的证据的证明的价值和确定案件的事实的关键性的步骤。公诉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依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案件,才能最终顺利地完成诉讼的任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的标准,是指法律中规定的公安的司法机关作出有罪的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的程度。 ① 对此,我国现行立法对立案、批捕、起诉等不同诉讼环节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作了不同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提起公诉规定的证明的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据这一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责任的前提就是据以认定的全案证据的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的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的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的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①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过查证属实;②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③属于犯罪构成的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然后再查明证据是否地充分。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量的要求,也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构成要素,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某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在某年某月某日发放的;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某滥用职权案的全部作案经过。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某犯罪嫌疑人抢劫作案的全部事实。

 

二、全面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与判断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即该证据是否可靠。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的方面进行:第一是从证据的来源进行相关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形成的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可靠的因素,以及证据的提供者有无影响到证据真实可靠的因素。笔迹鉴定中检材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是否具备有提供该证言所必备的感知的能力和辩识的能力等。第二是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合乎情理、合乎逻辑,证据间有无矛盾。鉴定结论的结论是否合乎该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证人陈述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无矛盾;被害人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的情况有无冲突等。对审查中发现的矛盾,应认真分析相关的原因,看其是否会对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造成本质影响,尔后据此作出科学的判断与取舍。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决定的。有关联则有价值,无关联则无价值。审查判断证据有无证明价值就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因为只有具备了这种客观联系性,它才可能对案件产生证明力,即便是客观事实,也无法成为本案的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对公诉的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决定的。有关联则有价值,无关联则无价值。审查判断证据有无证明价值就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因为只有具备了这种客观联系性,它才可能对案件产生证明力,即便是客观事实,也无法成为本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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