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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普通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区分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9-16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才自己成立公司,所以就需要寻找合伙人。那么普通合伙人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呢?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将为我们解读普通合伙人方面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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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首先拥有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也是有权代表合伙的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的合伙中处于相当核心的地位。曾在法院工作过多年的付璐律师对此强调,依照有限合伙法的相关规定,合伙的协议可以授予全部的合伙人或指定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以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的总额1.5%~3%的管理费,主要是用于到普通的合伙人作为管理的基金而支出日常的开销。付璐律师对此表示,协议通常约定,普通的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为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也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分成的基数一般都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的成本后的余额,有的时候甚至还要扣除掉基准的收益,并且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普通的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的资本的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较少,但是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巨大,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通过要求普通的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的合伙人一起来承担相关的风险,并且防止他们过分冒险。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了保障与基金发生了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连带的责任承担,付璐律师表示这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有力的强约束,使得合伙人真正对合伙基金的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

对于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来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并且邀请有限的合伙人参加基金的年会。付璐律师需要表示的是,在英美的法系,公司的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的股东对小股东负有着信义的义务已经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的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的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负有信义的义务。

  信义的义务也包括有限的忠诚的义务与谨慎的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不可以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普通合伙人作为了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谨慎的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的义务不得以合伙的协议加以排除,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信托法也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的方面的解读,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表示,根据信托法原理,不可以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普通合伙人作为了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谨慎的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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