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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垄断协议的执法、法律责任及相关合作概况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9-16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的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的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呢?今日付璐律师就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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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的机构报告达成垄断的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的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的协议的,没收违法的所得,并处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的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的所得、并处罚款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了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的机构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但在这里付璐律师需要补充表示,经营者实施垄断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的责任。

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的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的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相关的证据,由反垄断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会酌情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付璐律师表示会酌情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责任。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的商务部、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的发改委三家的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根据这个方面的规定,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的审查的权力。付璐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不仅规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同时规范了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有权来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垄断协议。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付璐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地规定了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工作。考虑到我国辽阔的疆域,工作量势必太大,反垄断的执法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整体状况

  当前,反垄断法国际合作主要在双边、区域及多边三个层级开展。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现,对于这一点XXX律师表示,合作的重点在竞争法的执法合作的双边协定或是对于反托拉斯法规之下的刑事案和其他刑事案都适用的双边法律互助条约。至于两国家间缔结的含有反托拉斯合作条款的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行条约与包括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在内的经济规章方面双边技术合作协定也在国际合作的范围之内。

许多这类协定的典型规定包括通报对另一方重要利益有影响的执法活动或是承诺在谈判或实施反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办法时考虑另一方的重要利益。对此付璐律师表示,主要通过磋商设法解决双方在法律政策和国家利益方面的冲突,就两国出现的相互关联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协调行动。此类协定一般侧重于避免或掌握两国政府之间在执法程序中产生的冲突,而新近的协定则既注意避免冲突也往往着眼于针对限制性商业惯例采取国际配合行动。

 

以上就是关于“垄断协议的执法、法律责任及相关合作概况”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的机构报告达成垄断的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的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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