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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报案对自身影响的具体情形、审判监督程序具体情形

来源:北京京讼律所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9-14

北京京讼解读: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相关的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那么报案对自己有什么影响呢?在此篇中刑事诉讼律师付璐来为解读报案对自身影响的具体情形、审判监督程序具体情形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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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对自身影响

对于报警这类行为,付璐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报警人的姓名、基本的情况以及报案时提供的情况的相关的笔录将永久保留在案情的卷宗档案中,但这种保存不属于案底也不属于刑事犯罪记录,对报警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罪犯档案的留存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的制度,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的前科的档案记录。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并说明的是,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的部门。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相关的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应当告知相关的报案人,并说明相关的理由。

 

报案形式

  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付璐律师对此表示,当案件记录经宣读后无误后由报案人进行签名或盖章。应当按照管辖的范围,迅速进行相关的审查,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的事实显著轻微。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只要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非常有出入,也要和诬告的严格加以区别。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对于翻案来说中国诉讼法方面有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可以向有关机关来进行申诉,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发现确有错误及相关事实,可报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原系一审案件所作裁判,原系二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审程序上诉或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

对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这个权限来说,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此付璐律师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权限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会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负责范围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受理。付璐律师需要对此说明,如果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付璐律师在这里表是需要注意的是要再客观事实上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或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起诉准备。

 

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的确可以进行起诉,但在这里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起诉准备须具备相关条件。首先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或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事实客观的错误问题,如未发现错误也不能进行再审的申请。而再审程序也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报案对自身影响的具体情形、审判监督程序具体情形”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相关的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应当告知相关的报案人,并说明相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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