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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刑事审判流程是怎么样的?犯罪中止能减轻多少?

来源:付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7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的机关主动介入,刑事案件也是比较严重的案件,其中审判也有法律规定的流程,那么刑事审判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些刑事的证据类型?今日刑事诉讼律师付璐来为我们解读刑事审判流程及犯罪中止能刑罚减缓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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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审判流程是怎么样的

1、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公安的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进行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的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的作案、多次的作案、结伙的作案的重大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的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相关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进行逮捕的,公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释放,并且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的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进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犯罪的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非常的复杂、期限届满并且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来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的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的意见书,连同案卷的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做审查的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的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的嫌疑人、被害人的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的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的嫌疑人有权委托相关的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相关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的文书、技术性鉴定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的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相关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相关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的嫌疑人的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的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公诉。

 

二、有哪些刑事证据类型

(一)物证

指以外部特征,物质的属性、所处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的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的工具、现场的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的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的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以提交书面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的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的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的结论。可分为医学的鉴定、文书的鉴定、技术的鉴定、会计的鉴定、化学的鉴定、物理的鉴定等。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与行政的案件有关的现场的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的记录。

 

三、犯罪中止能减轻多少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的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的结果发生的,是犯罪的中止。”作为故意的犯罪的未完成的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中止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的形态的决定性的原因。犯罪中止的形态与中止的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的行为本身不是犯罪,犯罪中止的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对于这些中止犯,没有造成了损害的,应当免除相关的处罚;造成了损害的,应当进行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的特征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的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来作出的选择;中止的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良心发现,改变了自己的犯罪的意图。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审判流程及犯罪中止能刑罚减缓”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中止的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来作出的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公诉的案件,应当在受理之后一个月以内进行宣判,至迟不能够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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