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京讼解读:如何计算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管制又有什么特征?

来源:付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5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在刑事犯罪领域中,针对不同量级的刑事犯罪有不同的量刑及处罚方式。那么如何计算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在不同的处罚方式里,管制又有什么特征?今日北京刑事律师付璐为您解读刑事犯罪追诉时效及管制特征相关问题。

 src=http___img.mp.itc.cn_q_mini,c_zoom,w_640_upload_20170623_97e324c09f434184b6032b785776e482_th.jpg&refer=http___img.mp.itc.webp.jpg

一、怎么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

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对于犯罪之日的概念,付璐律师在这里强调,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以多年刑事案件经验的付璐律师来看,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管制的特征

  对于管制的最显著特点,付璐律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付璐律师在这里需要说明,这种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三、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拘役在本质上只是刑罚方法,而对于刑事拘留付璐律师需要强调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适用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

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四、罚金数额怎么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

  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比例罚金制

  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3、倍数罚金制

  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4、倍比罚金制

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时效及管制特征”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关于定罪量刑的适用与正确与否,关乎着司法的人民性,因此研究司法量刑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保证。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关注公众号: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668-113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