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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什么是网络的侵权呢?常见的都有哪些呢?

来源:付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2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是离不开互联网,而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那么什么才是网络的侵权?网络的侵权的类型都有哪些?今日付璐律师就网络的侵权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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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网络的侵权?

  网络的侵权,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的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的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的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是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了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了肖像权。发表了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了名誉权。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了隐私权。

  具体的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的存在,就目前方面的情况来看,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的相关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的搜查或者非法的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

  对未经他人的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的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

基于网络的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的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的账户中的资金,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的装备、虚拟的货币等。

 

(三)是侵害了知识产权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与商标权,如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的措施,侵犯数据库等。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恶意抢注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网络的用户、网络的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的权益的。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如许多的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进行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的制品等等。将数字化的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的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三、怎么确定网络的侵权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自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的行为实施地、侵权的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解释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侵权”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对未经他人的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的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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