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京讼解读:传唤是不是强制的措施?强制传唤都有哪些的规定?

来源:付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1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的人发出了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相关的通知之后,在指定的时间之内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来接受讯问、询问。那么传唤是不是强制的措施?强制传唤都有哪些的规定呢?今日北京刑事诉讼律师付璐将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未标题-1.jpg

传唤的规定

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其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的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的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的活动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相关方面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但付璐律师需要提醒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的措施。

  传唤具有着潜在、间接的强制性。根据《刑警办案须知》中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的规定,传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采取传唤的行为时,可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故传唤具有着潜在的强制性。

  传唤虽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的措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经过了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由此可见拘传就是不履行传唤的间接法律后果。对此付璐律师表示,传唤是一种侦查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传唤作为一种侦查的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来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的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采取强制的传唤。付璐律师对此表示,无正当的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强制地传唤的其他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地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并接受相关的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的部门的负责人的批准,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的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的证件,可以口头进行传唤,并在询问的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的人。对无正当的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的违法行为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进行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的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来通知到被传唤人的家属。对此付璐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传唤违法的嫌疑人时,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进行告知其的家属,并在询问的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的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进行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的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的,违法的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的查证结束之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好到案的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的时间并进行签名。拒绝进行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进行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地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够超过八小时;违法的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够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以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的嫌疑人。

 

以上就是关于“传唤强制的措施和强制传唤的规定”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的人。对无正当的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的违法行为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进行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的警械。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关注公众号: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668-113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