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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个人独资的企业解散清偿顺序是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解散的情形?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26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一般的企业在面临破产解散的时候都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个人独资的企业也不例外,也是需要进行清偿的,那么个人独资的企业解散清偿顺序是什么呢,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解散的情景是怎样的呢?今日小讼就个人独资的企业解散清偿顺序及企业依法解散情形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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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算顺序

个人独资的企业解散,依照规定由投资人自行的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该收回的债权应当收回,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本条作了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即使是个人独资的企业解散了,只要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向投资人提出了偿债的请求。


为了保护个人独资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对个人独资的企业投资人偿还债务的责任作了多处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国家税款能够得到及时偿还,以保护职工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是对职工和国家的利益的重点保护。

 

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解散的情形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原因。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的企业。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也放弃继承

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独资的企业,则企业可以继续存在,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但若出现无继承人或全部的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独资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必备的条件,故应当解散。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原因。被处以吊销营业的执照的处罚的原因包括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的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

 

三、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

个人独资公司的清算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来进行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

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来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像公司、合伙的企业那样,清算也要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清算。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清算人由全体的合伙人来担任。未能由全体的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的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的企业解散之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的合伙人。


关于个人独资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规定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关于全体的股东、合伙人进行清算的规定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规定由投资人清算。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一项权利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的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本条未作规定。


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没有区分个人独资的企业自行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于个人独资的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不像公司法那样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来进行清算。因为一般来讲,对于这两种的清算方式,也没有规定在什么的条件下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来进行清算。


对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规定由股东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合伙的企业在十五日之内不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相比,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关于清算的规定是比较笼统、比较简单的。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的企业只有一个人投资,企业的规模相对来讲比较小,投资人是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期限是多久”相关方面的解读,小讼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对于公司自行解散的,规定由股东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相关的清算组的,对于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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