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债务人不能及时地偿还欠款或者是恶意逃避还债的义务,有的债权人为了讨债可能会采取一些非常的手段,限制债务人或者其家人的人身自由,而这种事行为是构成违法犯罪的。下面小讼为大家解读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相关方面的问题。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对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来说小讼需要强调的是两罪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同。在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对于具体的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方式方法,也包括间接的拘束,使他人不能够或者明显地难以离开、逃离。而绑架的行为则在前提中应当具有强制性。对于法律中具体刑罚的定性方面,小讼表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于死刑。实践中认定方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绑架罪。
对于构成绑架罪的判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的机关在适用规定处罚时,应当考虑到几个具体方面。小讼表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的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的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的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而“杀害被绑架人”是在劫持被绑架人之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的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的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进行杀害的行为
。
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地确定刑罚,而且是处死刑,司法的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但小讼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出现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哪怕在事实中涉及绑架罪,但不能单独定罪。如实施了其他侵犯人身等具体犯罪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绑架罪行为的报警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认为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作出立案的措施,从接案到立案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由公安的机关自行来作决定。小讼对此强调,公安的机关接受相关的案件后,认为有犯罪的事实需要追究刑事的责任,且属于自己的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的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进行立案。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的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的责任,可不予进行立案。对有控告人的相关案件,决定不予进行立案的,公安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指定的控告人。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的特征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的不法的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小讼强调,绑架的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的手段,因而严重地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在客观方面由于大部分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社会关系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绑架具有强制性。但小讼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于缺乏或者丧失了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的支配下的,也可能会成立绑架罪。
绑架罪犯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的能力的自然人。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故意地杀害被绑架人的,主观上也只能是出于故意。如果不具有这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但小讼需要强调的是,偷盗婴幼儿的也会成立本罪。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的不法要求为目的,不需要现实化。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的目的,也会成立绑架罪;也不另成立其他犯罪。如果行为人绑架了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相关的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绑架罪受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小讼强调在客观方面绑架罪会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的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方面的强制,使其恐惧并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的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的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胁迫的方式多样化,既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
以上就是关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相关方面的解读,在此篇中小讼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的不法的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的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的手段,因而严重地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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