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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扒窃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18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在我国不论金额的大小,扒窃是按照刑事的案件处理,我国法律对于扒窃是非常严肃对待的。扒窃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公共场所扒窃手机、扒窃钱包。那么扒窃追诉标准是怎样的?今日北京京讼事务所小讼为大家解答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扒窃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生活中所指的扒窃,一般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两点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地点,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所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的身上的财物,比如钱包、手机等,也包括了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等触手可及的财物。

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的其中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不论窃得财物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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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定扒窃犯罪如何考虑情节

  扒窃行为入罪,应充分考虑行为情节,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会认为是犯罪。理由有三:

  1、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行为应与其所受的刑罚相一致。如犯罪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的损失,且属临时起意,不是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等情形的,应充分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考虑犯罪情节,有扒窃行为即追究刑事的责任,则会导致随意地扩大“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范围,出现扒窃案件比普通盗窃的行为更普遍的现象,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符合刑法总则、分则的统一性。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在适用刑法分则认定犯罪时,应该充分考虑刑法总则的普遍性、原则性的规定。在认定扒窃行为时,应充分地考虑刑法总则相关的原则性的规定。



三、如何认定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相关操纵者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盗窃集团中的首要的分子和其他的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的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的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的犯罪中,盗窃的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可以来认定为主犯。


在一般共同的盗窃犯罪当中。发起并操纵了盗窃犯罪的,可以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的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的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地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四、共同盗窃犯罪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的盗窃中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的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下面分别进行简要分析。

  1.在共同的盗窃中起次要的作用的盗窃犯。

  起次要的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的作用的实行犯。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的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

  (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的人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

  (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2.在共同的盗窃中起辅助的作用的盗窃犯。

  在共同的盗窃中起辅助的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了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地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的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的盗窃中,起辅助的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的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的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的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

  (5)搬运赃物;

  (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在认定为主从犯时,对于盗窃的团伙相互纠集、多次盗窃的情况,主从犯的相关划分,应当采取逐笔审查,综合地评定办法进行。遂笔审查,就是要一笔一笔的划分,确认在每次的盗窃中到底是那一个人或几个人起了主要的作用。就是要把每一次盗窃的主从的情况结合地考虑,进行相关的评定,不能以一次或几次的主从的情节,认定为主从犯。对于在共同的盗窃中虽有为主盗窃的情节,但其为主盗窃数额在共同的盗窃中所占比例甚微,仍是从犯,而不能够认定其为主犯。

 

以上就是关于“扒窃追诉标准”相关方面的解读,小讼认为,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的其中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不论窃得财物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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