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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父母与子女共同立下遗嘱,一方死亡后,生存方能否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5-24

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体系之中,父母与子女共同立下的遗嘱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牵扯到了家庭继承法律关系的处置问题。本文将会围绕 “父母与子女在共同立下遗嘱后,一方死亡时,生存方能否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 这一问题展开深入剖析,力求为众多读者给予明晰的法律指引。

 

共同遗嘱,是指父母与子女在特定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针对共同财产或者各自财产的处置所作出的遗嘱安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指出,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共同遗嘱自然也遵循这一原则。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共同遗嘱是父母与子女共同的法律行为,必须要有双方真实的意思体现;其二,共同遗嘱对于参与订立的双方的财产具备约束力,一旦生效,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其三,共同遗嘱的效力起始于一方死亡之时,并非要等到双方均离世才生效。

 

当父母与子女共同立下遗嘱后,倘若一方死亡,生存方是否具备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的权利,这正是本文探讨的关键所在。《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着相应规定:遗嘱的撤销与修改权归属于遗嘱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人能够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以,在共同遗嘱里,父母与子女各自都拥有撤销或修改自身遗嘱内容的权利。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体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者变更遗嘱。这意味着,在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作为遗嘱人,理论上是拥有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的权利的。不过,这并不代表生存方能够随意地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还需要考量以下诸多因素:共同遗嘱的具体条款、遗嘱内容的合理性以及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在共同遗嘱的执行阶段,要是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或许会引发如下争议:遗产范围的界定、遗嘱效力的判定以及争议解决的途径。在共同遗嘱当中,父母与子女可能已经对共同财产以及各自财产的处理做了清晰的安排。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之后,遗产范围的确定很可能会成为争议的核心所在。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需要法院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量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等要素。倘若因为共同遗嘱的撤销或修改产生了纠纷,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遗嘱的效力,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父母与子女在共同立下遗嘱后,一方死亡时,生存方在遵循法律规定以及共同遗嘱约定的基础上,有权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但在实际操作环节,生存方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等因素,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此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确保遗嘱的撤销或修改符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广大读者在家庭继承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在我国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熟悉并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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