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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曾秘密赠与部分财产给他人,如何追回这部分财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05

在继承法律实务中,被继承人生前秘密赠与财产的行为可能对遗产范围及继承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此类情形往往涉及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继承人撤销权的行使边界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复杂问题,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继承编及物权编的规则体系进行综合研判。本文从法律性质界定、权利主张路径、证据审查要点及实务操作难点等维度展开分析,以期为继承人追回财产提供可行方案。

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是追回财产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赠与行为的效力需重点考察两方面:一是赠与是否损害债权人或继承人利益,二是是否符合恶意转移财产的构成要件。若被继承人在赠与财产时已处于债务超出资产的状态,或明知自身病情危重仍突击处分财产,可能被认定为“以逃避债务或减少遗产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某典型案例中,甲在癌症晚期将名下房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法院结合病历记录、债务清单及赠与时间点,认定该行为损害继承人权益,判决撤销赠与。此类裁判体现司法对“终意行为”的严格审查倾向。

继承人追回财产的权利基础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若赠与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年内,且导致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撤销权;若继承人已实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可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撤销权主体资格。对于不涉及债务清偿的纯粹遗产减损情形,继承人则可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主张遗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被继承人“不当减少的遗产”。例如,乙生前秘密赠与儿子丙200万元,其他继承人主张该款项属于提前继承而非赠与,法院通过审查转账备注“购房款”、乙的遗嘱意向书等证据,认定该款项应纳入遗产范围重新分配。这提示,法律性质的精准定性直接影响追回路径的选择。

举证策略的制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继承人需构建三层证据体系:其一,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包括银行流水、不动产过户记录、证人证言等,若涉及现金赠与,可通过受赠人突然购置大宗资产、与被继承人的特殊关系等间接证据形成链条;其二,证明赠与行为的恶意性,需综合被继承人赠与时的财务状况、健康状态、与受赠人的身份关联等要素,例如丁在离婚诉讼期间将资产转移至第三人账户,法院依据转账时间与离婚申请日的关联性推定其恶意;其三,证明遗产受损的因果关系,通常需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证明赠与财产占遗产总额的比例。某股权继承纠纷中,会计师出具专项报告显示,被继承人赠与公司股权的行为导致遗产价值缩水40%,成为法院支持追回的关键证据。

诉讼程序的选择亦需综合考量效率与效果。若受赠人尚未实际占有财产或未完成权利变动登记,继承人可提起确认赠与无效之诉,直接阻断财产转移;若财产已登记至受赠人名下,则需通过撤销权诉讼推翻物权变动。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处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对追回难度产生实质影响:不动产赠与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继承人可主张返还原物;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虽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某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将车辆交付朋友王某但未过户,继承人通过证明王某明知被继承人病重的事实,成功否定其善意第三人地位,追回车辆。

实务中需警惕两类特殊情形:一是被继承人与受赠人存在债务抵消安排。例如,戊声称赠与款项实为偿还早年借款,此时需审查借据真实性、资金流向及交易惯例,若借贷关系缺乏书面证据且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可能否定债务真实性。二是涉及道德义务的赠与。若被继承人为感谢保姆多年照顾而赠与房产,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维持赠与效力,但会审查照顾行为与赠与价值的比例是否失衡。某终审判决显示,尽管保姆持有书面赠与协议,但因房屋价值远超合理酬劳标准,法院将超额部分重新纳入遗产分配。

风险防范方面,建议采取三层次应对策略:第一,完善遗产清查机制。继承开始后应立即委托律师调查被继承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事登记档案,利用大数据技术筛查异常资产变动。第二,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冻结争议财产,防止受赠人转移资产。某涉外案例中,继承人通过申请海事扣押令成功保全已过户至海外的游艇。第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身份特殊的受赠人(如年迈亲属、非婚同居者),可通过设定居住权、分期返还等方式达成和解,既维护法律权益又避免伦理冲突。

追索时限的准确把握直接影响权利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限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最长不超过债务发生之日起五年。继承人需注意,该期限起算点通常为遗产清册制作完成或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但若受赠人故意隐瞒赠与事实,可主张期限自发现赠与行为之日起算。某案例中,法院采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落款日期作为“知道撤销事由”的起算点,而非继承开始日,为继承人争取了关键诉讼时间。

从立法趋势观察,遗产管理制度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衔接亟待完善。现行法律未明确遗产管理人能否直接行使撤销权,实务中多采用“遗产管理人代表继承人起诉”的模式。建议未来修法时赋予遗产管理人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并建立遗产追回专项基金制度,解决调查费用承担难题。对于专业法律从业者而言,此类案件要求兼具家事法、合同法、公司法的复合知识储备,以及协调司法会计、资产评估等跨专业团队的能力。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则、创新证据收集方法、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方能在复杂继承纠纷中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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