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京讼解读: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了宠物,这种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06

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与人与宠物情感纽带的加深,实践中出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财产直接赠与宠物的情形。此类遗嘱的效力认定涉及民法主体制度、遗嘱自由边界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平衡,亟需从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层面进行系统性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禁止宠物作为受赠对象,但基于法律体系的整体解释,此类遗嘱的效力认定存在根本性障碍,需通过替代性法律工具实现遗产的定向使用。本文从法律性质、实务困境及可行路径三个维度展开探讨。

从民法主体资格角度分析,宠物无法成为适格受遗赠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而宠物作为物权的客体,不具备法律人格,既无法享有权利亦不能承担义务。这一立法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贯彻。某典型案例中,甲立遗嘱将房产留给饲养的犬只“贝贝”,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理由是“受遗赠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类裁判体现司法对法律主体资格的刚性坚守。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遗嘱中设定“宠物医院作为监管人”,若未明确医院对财产的权利义务,仍可能因主体不适格导致条款无效。

遗嘱条款的效力审查需遵循体系解释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虽然遗赠宠物的意愿本身不直接违背公序良俗,但执行层面将面临无法实现的法律困境:其一,宠物无法行使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其二,遗产管理部门无法律依据将财产登记至宠物名下;其三,宠物死亡后的财产归属缺乏处置规则。某继承纠纷中,乙在遗嘱中指定存款由猫“小白”继承并由朋友丙监管,法院认定该条款因“缺乏可执行性”而无效,但允许丙作为遗产管理人按乙的意愿使用资金照料宠物,直至宠物死亡后剩余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这一变通处理揭示司法实践中的折中智慧。

在遗嘱效力被否定后,实现被继承人意愿的可行路径包括遗赠抚养协议与民事信托两种模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被继承人可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由抚养人承担宠物生前抚养义务并取得部分遗产。此类协议需明确饲养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及监督机制,例如约定宠物医疗、饮食开支从专项账户支出,并指定动物保护组织进行年度审计。某司法案例显示,丁与动物保护协会签订协议,约定协会照料其宠物犬十年后可获得剩余遗产,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并强制执行。相较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因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而更具法律稳定性。

民事信托制度的运用为宠物遗产管理提供更优解。《信托法》第二条未限定受托人及受益人主体资格,理论上可设立“宠物信托”,将遗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指定宠物作为受益对象。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三大要件:一是信托目的合法性,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信托财产确定性,需明确资金额度及管理规则;三是执行监督机制,通常需引入监察人角色。某家族信托案例中,戊设立300万元信托基金,约定信托公司按月支付宠物医院照料费用,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审核开支明细,法院在确认信托条款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后予以备案。此类安排既能实现被继承人意愿,又符合法律规范框架。

证据审查与条款设计是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主张遗嘱效力的当事人需举证证明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且宠物抚养安排具备可操作性。律师在起草文件时应重点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一,避免使用“继承”“遗赠”等法律术语,代之以“管理”“使用”等中性表述;其二,设定财产用途限制条款,如“本项资金仅用于购买指定品牌宠物食品及支付医疗费用”;其三,建立剩余财产处理机制,明确宠物死亡后剩余资产的归属。某公证遗嘱中,己明确将50万元委托居委会保管,专项用于流浪猫救助直至资金用尽,该条款因具有明确执行标准而获公证处确认。

司法实践中仍需警惕两类风险:一是道德风险,受托人可能挪用资金侵害宠物权益。建议在协议中设定违约金条款、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宠物生活状态,并保留监察人的突击检查权。二是法律冲突风险,当宠物涉及进出口、克隆等特殊情形时,可能触发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交叉规制。某涉外案例中,庚设立的宠物信托包含“定期运送宠物至国外体检”条款,因未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被海关查扣,法院判决相关条款无效但保留信托整体效力。这提示法律工作者需具备跨领域合规审查能力。

从立法完善角度,建议未来修法时增设“动物福利信托”特别规定,明确宠物作为受益对象的特殊地位,简化监察人设置程序,并建立专项登记备案制度。现阶段实务操作中,可借鉴《慈善法》中近似原则,当原定宠物抚养目的无法实现时,将剩余财产用于同类动物保护事业。某信托终止案例中,法院判决将剩余资金转赠动物保护基金会,既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又符合社会公益导向。

对于专业律师而言,处理此类案件需兼具法律技术与情感沟通能力。一方面要理性告知客户遗嘱条款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需通过法律工具创新实现客户核心诉求。建议构建“法律文件+技术保障”双重体系:在起草遗赠抚养协议时同步安装智能喂食器、宠物摄像头等物联网设备,将饲养义务履行情况数字化,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留存证据。某科技赋能案例显示,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宠物日常照料数据,成功在诉讼中证明受托人违约行为。

在伦理维度上,此类案件折射出现代社会财产观念与生命伦理的碰撞。司法裁判既需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又应体现对特殊情感需求的包容。某调解案例中,法院促成继承人与动物保护组织达成协议:将争议房产变卖所得设立慈善信托,既实现被继承人关爱宠物的本意,又保障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权利。这种创造性解决方案为类案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综上所述,直接将宠物设定为遗产受赠人的遗嘱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但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民事信托等制度工具,仍可实现遗产定向用于宠物养护的目的。法律工作者需精准把握制度衔接点,设计具有可执行性的方案,在合法性框架内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意愿。随着社会观念演进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人宠财产关系的特殊规范体系,或将成为民法典时代值得探索的新命题。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关注公众号: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668-113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