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的漫长旅程中,夫妻双方各自积累着不同类型的财富与成就,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获的荣誉勋章或是其他非物质性荣誉别具一格。当婚姻走向尽头,面临离婚时,这些看似无形的荣誉的继承问题,悄然浮出水面,引发诸多思考与探讨。《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核心法典,为剖析这一复杂法律问题提供了关键指引。
非物质性荣誉,诸如荣誉勋章、荣誉称号,它们承载的是对个人卓越表现、杰出贡献的高度认可,是社会价值层面给予的褒奖。在婚姻存续阶段,配偶往往也参与到获奖者的生活中,给予支持与陪伴,助力其迈向获得荣誉的高峰。不过,从法律本质来讲,荣誉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专属授予个人的,不可与普通财产等量齐观。
依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荣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与特定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这意味着,荣誉勋章及其他非物质性荣誉,自授予那一刻起,就天然地、排他地归属于被授予者本人 。这种人身专属性决定了它无法像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或继承处理。例如,一位科研人员在婚后因攻克重大科研难题荣获国家级荣誉勋章,这枚勋章是对他个人科研智慧与不懈努力的精准肯定,哪怕其配偶在生活起居上关怀备至,勋章也不会成为夫妻共有。
但不可忽视的是,荣誉带来的衍生利益,在婚姻关系里却有可能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交集。一些荣誉会附带奖金、奖品,或是后续带来诸如讲座出场费、商业合作邀约等经济收益。《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个人荣誉所获取的奖金、奖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奖金、奖品是以物质形式呈现,本质上具备财产属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若无相反证据,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例如,运动员在婚后赢得重大赛事,收获高额奖金,这笔钱在离婚时就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规则来处理,双方可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裁决。
至于离婚后,非物质性荣誉本身不存在继承一说,因为继承的对象通常是被继承人离世后的遗留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尚在人世。不过,荣誉衍生的声誉价值,在某些情境下仍会对前配偶及子女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在一些文化、艺术、学术领域,知名人士的荣誉头衔能为家属在社会交往、求学求职中带来一定的便利与关注度,这种影响虽非法定权益,却是社会现实的一种折射。
对于子女而言,父母一方的荣誉或许会成为家族精神传承的重要部分。尽管不能从法律层面 “继承” 荣誉,但可以汲取其中蕴含的奋斗精神、品德风范。从教育成长角度看,这类非物质财富能为子女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激励他们追逐卓越。在司法实践中,偶尔也会出现因荣誉引发的抚养权争夺关联案件,一方会强调自身荣誉所代表的优质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争取孩子抚养权,法院也会综合考量荣誉背后的正向影响力,权衡对子女成长的利弊。
当涉及到荣誉相关事务的后期处理,倘若出现侵权状况,情况又有所不同。若他人对前配偶所获荣誉有诋毁、冒用等侵权行为,虽然离婚使得夫妻关系解除,但出于曾经的婚姻关联、共同生活经历,以及可能涉及的共同利益纽带,另一方是否有权维权成为值得研究的点。从法理上来说,荣誉权受损的直接受害者是荣誉获得者本人,应由其发起维权诉讼,但如果侵权行为间接波及到前配偶的生活、声誉,特别是当侵权与曾经的夫妻共同生活存在因果联系时,前配偶也并非完全没有发声、协助维权的空间,只是具体的介入方式、权利边界还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框架下仔细厘定。
总而言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非物质性荣誉,离婚时因其人身专属性不涉及继承问题,荣誉勋章依旧归荣誉得主独享。不过与之关联的财产性收益,得遵循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处置。而荣誉背后的精神价值、社会影响,虽游离于严格的法律条文之外,却在家庭、社会的多元层面持续发酵,值得当事人、法律从业者在处理婚姻继承相关事务时深入思考,兼顾法理情的平衡,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与纠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延续荣誉所承载的正能量与正向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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