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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经丧失继承权,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然将其列为继承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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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视角下探讨继承权丧失后遗嘱中仍列为继承人的法律问题处理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继承法律实践中,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经丧失继承权,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然将其列为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遗嘱中的相关条款,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解释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在这些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然而,遗嘱是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通常是其在世时最为信任和愿意托付的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然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继承人,这就产生了遗嘱效力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之间的冲突。

在处理这种冲突时,首先应当遵循遗嘱优先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应当首先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

其次,需要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继承人确实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那么即使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其继承权也应被剥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遗嘱进行解释,如果遗嘱中明确表示即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也要其继承遗产,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遗嘱进行解释。如果遗嘱的解释仍然不能解决冲突,可以由其他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中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的处理,通常会采取以下路径:首先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实,排除其继承资格;然后分析遗嘱的内容,判断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接着根据遗嘱的意图,决定是否需要对遗嘱进行解释或者补充;最终确定遗产的分配方案,保障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

继承权丧失后,遗嘱中仍列为继承人的情况,是对《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一种考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应当坚持以《民法典》为依据,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同时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通过深入研究和解释这一法律问题,我们希望能够为实践中的继承纠纷提供明确的处理方向,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遗嘱中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的问题,不仅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精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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