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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不起诉!京讼律师代理夏某涉袭警罪获不起诉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6-18


袭警罪脱胎于妨害公务罪而单独设立,人民警察守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但在人民警察的执法过程中,也常遇到拒不配合,抵抗推搡等行为,若不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极易形成破窗效应。虽如此,仍有部分当事人的行为细究起来不具备“两个故意”,在认定上可进可退边界模糊时该如何认定?


近日,京讼律师代理了一起涉袭警罪的刑事案件,在京讼律师的努力下,顺利取得不起诉决定!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PART1/案件详情

 BEIJINGJINGSONG


“嘟嘟嘟....您好,这里是街道派出所”2023年北京市某区派出所在深夜接到投诉举报电话,报案人表示自家单元楼内有人违规饲养大型犬并且常在夜间吠叫扰民。


次日公安民警展开调查时锁定报案人同栋居民夏某。在调查期间,夏某为避免自家犬只被没收先以家中无人为理由将公安民警引导至工作单位,在民警到达后又以工作为由拒绝办案民警传唤。办案民警与其领导沟通得到可离岗配合的结果下,依然以同样的理由拒绝配合。


民警多次明确告知拒不配合将要面临的后果,但内心情绪汹涌无法抑制的夏某却陷入到了自己的思维中...夏某认为,自己家的犬只一直都乖巧听话,也不是无证犬只,只不过是暂时没有将犬证迁移至饲养地,自己和自家犬只都是遭到了无端的针对。


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夏某与办案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在身体的对抗中导致派出所民警受伤。

随后,夏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审。


在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夏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于咨询结束后即刻委托本所陈世霞律师、李京昭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


PART2/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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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霞律师、李京昭律师于当日上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经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得知本案一周内将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因时间紧迫,京讼律师积极与各方进行协调,于当日下午前往检察院申请查阅本案卷宗。当晚将客观证据与事实梳理完毕。


考虑到夏某与执法民警发生冲突地点人流量密集又正值高峰时段,发生冲突时围观群众较多,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也正基于此,检方态度清晰明确。

在双重高压下,陈世霞律师率京讼刑事辩护团队连夜展开案件研讨会研究辩护思路与方向并草拟辩护词。


次日,陈世霞律师、李京昭律师前往检察院,查看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与经办检察官沟通,表达辩护意见,从客观事实、社会影响、法律规定等多角度为其辩护并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并明确指出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夏某具有暴力袭警的事实。


意见提交之后,京讼律师也并未放弃努力,多次就确定的法律意见向办案检察官深入沟通案情,罪名变更并非小事,几番沟通下来终于得到办案检察官对我方团队法律意见的认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本案罪名从“袭警罪”更改为“妨碍公务罪”。


在夏某诚恳的道歉下,在京讼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民警最终接受了夏某的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在与检方沟通时,京讼律师表示夏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陈世霞律师的见证下,夏某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悔罪。


最终,检察院认为夏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PART3/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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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PART4/法条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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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ART5/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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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难点之一是如何区分界定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厘清二者边界。综合考量两个罪名各自的特殊性,二者有极为相近的罪状表述,易发生混淆。

因此若要精准适用,在实践中除了应仔细辨别二者在形式上的异同,还必须审慎研究二者在主客观方面的差别,准确理解此罪与彼罪的内在法理。


定罪的判断不能脱离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分析论证,更不能脱离了立法目的,也因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确认了无罪的辩护方向。


与此同时,袭警罪的构成一定是暴力的直接的故意的对执法警察的袭击,往往是突发性的。而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通过逐帧分析和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双方的这种肢体对抗是渐进式的,或者说可以认定为一种缓和的情绪性的拉扯。因欠缺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所以不宜被认定为袭警罪。


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条款,构成相似但处罚力度截然不同,这也是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罪名变更请求的考量的原因。


最后也真诚提醒大家,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法律权威和尊严不容践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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