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曾是如日中天的存在,但在其势头强盛之时,我们却开始反思教培行业的繁荣背后藏着的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
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诸多培训机构转型、跨界,但更多的还是黯然离场。
作为培训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生命”的终结。当前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的注销程序明显简化。但公司并非“一消了之”,依法清算依旧是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京讼律师本次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成功为当事人向其他股东进行追偿。
PART1/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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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先生三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人按出资划分持股比例,孟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因经营等多方原因,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注销公司。
但公司注销后却发现仍有债务未清偿。于是债权人便将孟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为此,孟先生与另外两名股东商议按照持股比例共同偿还债务,但三人并未对此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孟先生只得独自承担这笔债务。在偿清对案外人的债务后。孟先生委托京讼律师代理其与另外二人的清偿责任纠纷。
PART2/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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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律师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在了解了详细的情况并分析了前诉案件的整体情况后,制定了该案的诉讼策略。通过多次沟通和谈判,终于在诉讼前,被告股东其一与孟先生达成了和解,该股东于当场向孟先生偿还了按照持股比例自己应承担的债务部分金额。而另外一名股东却一直以消极的态度进行抵抗,以至后续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是京讼律师只得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充足的涉案证据来进行佐证。
PART3/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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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做出如下判决
PART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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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涉案的主体通常特定,主要围绕在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展开。这些主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纠纷的形成。
回归到本案,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这种赔偿责任可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良好的市场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PART5/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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