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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离婚遭索高额债务,京讼律师代理离婚后借贷纠纷胜诉!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26


子女组建新的家庭,父母对小家庭进行帮扶自助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非常普遍。但当小家庭的夫妻关系破裂。离婚进入诉讼,为达到自己多分配或对方少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试将赠予性质的资助包装为共同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

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婆婆起诉儿子与前儿媳要求偿还70万元,在京讼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仅将6万余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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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婚后,谢女士在事业上追求转型与突破。经过不断的尝试,终于完成自己阶段性的事业目标。反观其丈夫,在失业后便一直沉寂在家,无法生出对事业的的追求和热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步调无法达成一致,差距也越来越大,渐行渐远的二人最终选择了离婚。


双方对于离婚结果达成一致时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却分毫不让,协商无果之下,二人选择了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提起后,谢女士的婆婆也同时对谢女士夫妻二人提起了诉讼,其婆婆主张,谢女士二人结婚多年,每一年都会向自己借款多事用于二人的家庭生活。这些年来自己担心子女有压力一直不忍催要,现在自己的母亲年事已高需要改善居住环境,所以特向二人追讨多年来欠下的债务。


凭空出现的大额债务,步步紧逼的婆婆,谢女士不堪其扰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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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京讼律师梳理了谢女士提供的近十年的流水和收支记录,归置整理了对方提交的84张证据后制定了诉讼方案。庭审中,男方对于其母亲主张的借贷金额全面承认。


而京讼律师提出,在近十年的日子里,原被告双方均共同生活,小额的支出应当认定为家人间的帮扶,为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生活支出应认定为赠予。

一直以来谢女士都有稳定的收入,无需向原告借款维持生活,本案中的借条自双方婚后便开始签订但均为男方签署从未有过谢女士的签字。

十年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还款,因此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无权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也无法证实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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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仅对于原告70万诉讼请求中的6万余元范围内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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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生活中,作为子女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款的,需要审查借条上有无夫妻双方的签名或者另一方是否对借款进行追认,同时也要看借款的款项是否有用于日常的共同生活或者是否超出生活所需。在生活中父母和子女之间常常发生金钱的往来,其钱款的定性较之其他身份之间的身份往来更容易被认定为对子女组建的新家庭的一种资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本案中的情况,出借人从未对欠款进行过催讨,也未曾约定过利息和还款时间,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才提起本案诉讼,综合本案情节与证据来看,这种单方出具借条的行为,难以认定该款项属于谢女士应当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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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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