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汇票被广泛使用于商业活动中,也是企业间常被使用的支付工具。在连续背书的情况下,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如何行使追索权?
京讼律师本次代理票据追索纠纷一案,诉求获得全面支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票据款及利息!
PART1/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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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结算中,原告石化公司收到浙江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随后石化公司将该汇票支付给大连某石化有限公司
后大连某石化有限公司又将该汇票支付给河北某用品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后,河北某用品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于是便向大连某石化有限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大连某石化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法院生效判决支付义务后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原告
原告依法执行了支付义务后欲向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支付案涉票据款及利息,便委托京讼律师代理诉讼。
PART2/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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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律师发现在原告背书取得案涉汇票前,该汇票已经过连续背书转让。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不应当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在出具票据的时候并没有与贵州某有限公司发生实际的真实交易,同时原告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上手及下手的真实交易关系。
京讼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原告与其前手公司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同时证明原告系案涉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有权向被告行使追索权。
PART3/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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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票据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PART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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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状态不是判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唯一有效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信息有时会存在票据状态记载错误的情况,比如多次提示付款,在前的提示付的信息可能会被覆盖,导致错误记载票据状态。如果记载状态错误可以联系银行修改,或让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票据状态记截错误。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票据记载事项真实完整、背书连续,法院就会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可以行使追索;但也有法院认为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的债务关系与签发票据的原因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不以基础关系的不成立,被撤销、无效为转移。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与流通性,持票人通过连续背书的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与票据上记载的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介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形建议持票人保留好与前手之间的交易协议、交易凭证、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避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PART5/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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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康律师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风控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行政争议解决
教育背景:黑龙江大学 法学学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执业以来,专注于行政协议纠纷、民事合同纠纷、疑难复杂行政诉讼、重大民商诉讼与争议解决。自从业以来,以诚待人,办事认真负责,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始终秉承维护公平正义之原则,兢兢业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尽责的专业法律服务。
【部分成功案例】
杨某葛某诉周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窦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张某诉北京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案
代理山西省多起行政复议案件
李某诉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王国强律师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债务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
教育背景:北京物资学院
王国强律师曾任职于大型国有集团、大型民营集团,对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在不同体量企业任职的工作经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背景的加持,让王国强律师非常擅长处理人力资源及资本领域复杂和创新的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战绩。
【部分成功案例】
1、吴某兰与高某琴继承纠纷
2、李某诉田某、李某合伙合同纠纷
3、张某诉倪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
4、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5、刘某与桑某、桑某川、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6、张某清与北京某集团分公司、北京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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