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京讼律师助力二审改判!
近日,由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高晶律师代理的贾女士女士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基础维权、二审关键突破,最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迎来胜诉结果——法院不仅维持了“借名登记合同有效”的一审核心认定,更改判支持我方当事人要求转移房屋登记的诉请,成功为贾女士挽回了父母遗留的核心房产权益,彰显了法律对真实权利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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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套“遗产房”的曲折确权路
BEIJINGJINGSONG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城区,对贾女士而言,它不仅是一套房产,更是父母留下的重要念想——1995年,贾女士的父亲从单位购得该房,2006年正式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2009年,父亲出于对独生女的疼爱,认为女儿虽然已经结婚有了可以依靠的家庭,但是自己的仍希望女儿能够多一重生活保障,于是将房屋赠与贾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也就因此,为后续的故事埋下了隐患。
转折始于2019年。彼时贾女士与丈夫(本案被告之一)为购置一套升值空间更大的学区房,面临“名下已有两套房产、缺乏购房资格”的难题。出于对婆婆乌某的信任,两人商议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乌女士名下,以此“腾出资格”购买新房,同时口头约定“房屋仍归贾女士所有,仅是暂时借名登记”。随后,房屋按计划完成两次过户。
过户后,贾女士始终负责房屋的出租、维修、物业费及取暖费缴纳,租金也一直由其收取乌女士从未参与过房屋管理。然而,2024年,贾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此前的“信任约定”突生变数:乌某否认“借名”事实,主张房屋是“贾女士自愿赠与”,拒绝将房屋归还。
面对父母遗留的房产可能被侵占的困境,贾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高晶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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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BEIJINGJINGSONG
接受委托后,高晶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高晶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无书面借名协议”——乌某一方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过户原因是赠与”为由,否认借名合意,而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可能成为维权阻碍。
为此,高晶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核心、以证据链为支撑”的办案策略,展开了多维度的证据搜集与法律分析工作,以求从多维度突破,筑牢胜诉基础
高晶律师团队首先调取了涉案房屋的完整档案从1995年购房的相关材料一直到到2009年的记录,横跨14年完整证明了“房屋是贾女士父母遗留、且早已通过合法赠与归贾女士所有”的事实,从根源上否定了“房屋与乌某存在原始关联”的可能。
办案过程中,对于乌某有可能主张“房屋是赠与”的抗辩的预测,高晶律师重点核查了2019年两次过户的细节以击破“赠与”虚假主张。同时高晶律师指导贾女士整理了2019年至今的房屋管理证据以还原“借名”真实状态。
一审中,法院虽认可“借名登记合同有效”,但因贾女士当时暂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未支持“转移房屋登记”的诉请。高晶律师并未气馁,第一时间协助贾女士核查购房资格政策,精准应对一审局限,为二审突破打好铺垫,指导其准备家庭户籍材料、房产套数证明等,持续跟踪资格核验进度,最终在二审开庭前成功取得资格核验证明,为二审改判扫清了关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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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支持全部诉请,房产终归权利人,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高晶律师围绕“借名合意真实性”“购房资格已具备”两大核心要点,结合证据链进行了充分说理。
法院采纳我方观点,综合房屋来源、历次过户背景、证人证言及贾女士实际管理房屋的事实认定“借名登记关系成立”,维持了“借名登记合同有效”的一审判决;并且鉴于贾女士已提交有效的购房资格核验证明,一审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障碍已消除,判令乌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贾女士名下,支持了转移房屋登记的诉请;诉讼费用全部由对方承担。
至此,贾女士的核心权益得到全面保护,父母遗留的房产终于回归真实权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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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借名登记合同的成立“合意”是核心,书面协议并非唯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名登记合同的成立需具备“双方达成借名合意”“隐名方实际出资或享有权益”“出名方仅出借名义”三大要件。本案中,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法院通过“过户目的”“税费优化选择”“实际履行”等事实,综合认定借名合意存在,可见“书面协议是重要证据,但非唯一证据”,隐名方需注意留存能体现真实意图的沟通记录、履行凭证等。
很多人认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权利人”,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存在借名登记、虚假赠与等真实权利关系,登记的公示效力可被推翻。本案中,乌某虽持有房产证,但因无真实赠与合意,且未实际行使所有权,法院最终支持了真实权利人贾女士的诉请,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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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