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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外来媳妇”无声消失 另一种被困缅甸的人生 京讼律师代理涉外婚姻纠纷胜诉!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27

前言/BEIJINGJINGSONG


除了逃离缅甸的人,还有一些人在逃离中国,这些人便是“外来媳妇”。这些“外来媳妇”多来自缅甸、越南一带,她们在嫁入中国家庭后往往因为语言不通而全职在家,但即便如此仍不放弃对自己原生家庭的补贴进而在新的家庭引发一场“要钱海啸”。而在生活一段时间后,“外来媳妇”会悄无声息的生息,留下男方被困在难以解除的婚姻关系中。

京讼律师王国强代理的涉外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公告程序的深入掌握成功帮助当事人打破婚姻困境!


01

案件经过

2015年,王先生与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因为女方是外籍身份,于是王先生陪女方去了云南,随后女方返回缅甸办理护照,王先生则短期留在云南。

护照办好之后,双方在云南居住生活了一年左右。在共同生活的期间二人育有一子。

孩子出生后,二人回到男方的河南老家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的开支全部由王先生负责。而女方则在家全职照顾孩子。

一段时间后,女方提出要外出做玉石生意,在女方对美好生活的描绘和软磨硬泡之下,王先生同意了并表示对方无需担心家里,他会照顾好孩子。但当女方离开后除了护照需要延期以外再未归来。

而这时这一次办理延期时,王先生偶然发现女方出轨多人,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女方不辞而别,再无消息。王先生曾去云南寻找无果,也曾前往住所地报失踪均无果。

王先生对这段婚姻也感到心灰意冷,因此只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其也曾多次试图自行立案均以失败告终,其转而寻求当地律师的帮助也因涉海外而无法解决。

最终,王先生经历了苦苦寻觅来到了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02

本案难点


女方下落不明,送达是核心问题。


03

办案经过

京讼律师王国强接受委托后,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管辖规定和涉外送达的内容和民诉法解释,作为依据,向河南法院申请立案。几次提交均被退回,反复交涉后,法官坦言未曾受理过涉外案件,送达受阻,让律师自行解决。

王国强律师反复查询了《海牙送达公约》后,发现缅甸并未签署该公约,所以不适用公约送达;又查询中缅双方司法协定的情况,发现中缅之间未签署民事领域的司法协定,无法依协定直接邮寄送达;又查询了缅甸民事诉讼法,对送达问题也不详细。而缅甸亦无法邮寄送达。

最后,反复沟通后,终于说服法院完成了立案,又请示了中院、高院后,启动公告送达。终于,公告期满后,如期开庭。

而开庭并不意味着最终的胜利,京讼律师在海量的文书中进行检索、对照,寻求对己方诉求的支撑,精心起草代理意见并反复研判修改,加重对重点问题的突出强调。

最终,判如所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


04

案件结果

本案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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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第2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13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具书名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217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532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8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534条: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06

律师简介

王国强简介.png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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