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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案例 | 祖孙共同要求分割遗产,法院这么判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4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分割张某遗留的雪铁龙VF73D5GY一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祖孙关系,2021年7月10日,原告之子(被告之父)张某因病去世,张某与其前妻康某199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1日生被告张某某,二人于2010年6月24日离婚,被告张某某由母亲抚养,原告之子(被告之父)张某支付抚养费至其18岁。张某因病去世后,所留遗产有雪铁龙VF73D5GY一辆、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等。因原告生活困难,请求分割其子张某的遗产,原告认为合法的法定继承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意见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依法分割;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也需要进行分割。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郭某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母亲,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女儿,同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张某未留遗嘱,故张某的遗产由郭某、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本案中,本院结合双方意见以及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其中张某名下的存款、公积金及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缴存部分由两人各自继承二分之一;关于车辆,本院本着物尽其用原则确认归被告张某某继承为宜,且被告张某某确认将遗属待遇归对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之子张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2.79元、账户余额105.83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354.63元、账户余额5.92元、账户余额2252.39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余为准)由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二、张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186895.21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余为准)由原告、被告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三、张某名下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63 012.34 元、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17544.2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余为准)由原告、被告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四、张某名下的雪铁龙VF73D5GY一辆由被告张某某继承,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郭某车辆折价款45 000元,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付张某某,并协助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五、张某名下的遗属待遇包含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均归原告;


六、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元,由原告负担235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3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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