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思涵,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晶,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张某与被告二玛西雅公司签订的某电影份额认购合同;
2、依法判令玛西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原告张某所持的6万元份额收益权,并按年化收益8%向张某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3、被告1谭某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用由玛西雅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30,张某与玛西雅公司签订某电影份额认购合同,约定张某投资6万元,拥有电影的相关收益。合同签订后,张某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至今影片尚未放映。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玛西雅公司应该回购张某所持的份额收益权并按年利率8%支付原告的利息。被告一谭某作为玛西雅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结果
经过双方的协商以及京讼律师事务所两位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协议如下:
一、确认被告玛西雅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的某电影收益权份额认购合同于2022年7月26日解除;
二、被告玛西雅给付原告张某认购款6万元及利息1万元,分三期给付,于2022年8月15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给付3万元;
三、被告谭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被告玛西雅、谭某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要求就剩余未付。
调解协议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