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张某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三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还有旁边的住宅因相关的规划在去年的时候被征收了。
但由于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所以其便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虽然在此之后,征收方一直委托村委会工作人员来家里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一直也没有协商好,补偿标准一直没有提高。
由于征收补偿一直不合理,无法保障自己家人以后的生活,所以自己就补偿协议也一直没有签订。
张某认为,只要自己一直不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也就不会拿自己怎么样,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征收方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上楼,交出土地的。所以,在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张某对此事也就没有那么的在意了。
然而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一个星期之后,将张某家的部分土地给强制毁损了,其理由是自己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部分征地补偿款也已经提存了。
这让张某非常的纳闷,自己明明滑与征收方(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征收方就说已经签订了协议呢?后来张某通过各种渠道才得知,是村委会工作人员模仿自己的笔迹与代替自己征收方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事实上,村委会模仿被征收人笔迹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情况并非个例。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往往会在被征收人迟迟就补偿事宜一直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张某所遇到的这种情况,村委会替村民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村委会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被征收人笔迹,与征收方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
村委会是否可以代替村民签订协议呢?下面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村委会能否替村民签订协议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征收主体是谁,被征收人又是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首先从这几条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而被收人则是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所有权人,以及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只要与此次征收有利益关系的村民都可以称为被征收人。
因此,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应当由征收主体或者征收主体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反的,被征收人也只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若并非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那么必须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村委会替村民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也是一样的,也要有村民,即被征收人的书面委托书。
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的协议原则上无效
若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说是村委会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经过村民同意,是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村委会(工作人员)与征收方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就是不合法的,违背了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事后只要被征收人没有追认该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协议就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对村委会替自己签订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认可,那么要村委会替村民或者是其他利害关系人所签订的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村委会替自己签订协议的情况时,一定要注意,如果村委会替自己协议的行为没有经过自己同意,那么事后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认可,尤其是在补偿标准没有任何提高时,不管征收方或者村委会怎么说,都不要认,一旦认可了该协议,日后征收方就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总之,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不是谁都能签的,因此一旦遇到村委会替自己签订协议,或者是与自己签订协议的人并非是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那么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尽快咨询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