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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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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个人信用消费日益普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深入探讨这一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定义,它通常是指维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支出。这一概念在《民法典》中用于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物、衣物、住房(如房租、按揭还款)、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用品和服务。


2. 家庭日常消费:指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消费,如家用电器、家具的购置和维护,以及其他用于提高生活质量的合理消费。


3. 医疗保健:家庭成员的医疗、保健费用,包括门诊、住院、药品、体检等。


4. 教育支出:子女的教育费用,如学费、书费、课外辅导费等。


5. 交通通讯:家庭日常出行的交通费用,如公共交通、私家车燃油费、保险费,以及通讯费用,如电话费、网络费等。


6. 其他必要支出:其他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秩序和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必要支出。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某一支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支出的一般性:是否属于大多数家庭都会产生的常规支出。


(2)支出的合理性:支出是否符合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


(3)支出的必要性:支出是否是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的。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其次,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指的是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必要支出,如前所述。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该负债明显超出了这些范畴,那么该债务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接下来,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说明。假设甲、乙为夫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豪华汽车,该汽车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后甲、乙离婚,银行主张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银行能够证明该豪华汽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该债务应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债务的性质、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作出最终判决。因此,在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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