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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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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房地产价值日益攀升的今天,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常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深入探讨这一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以下,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来具体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假设甲、乙为夫妻,婚后甲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现甲、乙离婚,乙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甲的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该房产应当视为对甲乙双方的赠与,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意图是仅对甲的个人赠与。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通常会被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的解析,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首先要明确出资的性质。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表明出资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 房产登记的法律意义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房产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在法律上,该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在判断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出资时间: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在夫妻结婚前,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出资时间在婚后,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出资比例:如果父母出资占房屋总价的大部分,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倾向于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果父母出资仅占房屋总价的一小部分,那么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还贷: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即使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未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夫妻共同还贷等因素,以及是否存在明确赠与合同等因素,来作出最终判决。因此,在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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