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入土为安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而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获得继承权则是法律的规定。那么,当被继承人尚未安葬而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时,如何保障被继承人获得妥善安葬的权利?
崔女士在其子小吴死亡但长时间尚未安葬,且崔女士与小吴妻子董女士均不同意由己方进行安葬的情况下,要求与儿媳董女士共同分割小吴的遗产,让我们来看看,在此种情形下崔某应否分得遗产。
基本案情
小吴曾有过三段婚姻,2020年1月去世时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吴与第一任妻子韦女士婚内生育一女冯某某,经多方查找已无法联系。小吴父亲老吴先于其去世。现小吴母亲崔女士起诉董女士要求继承小吴名下社保退款25183.52元。
董女士辩称,其已将社保退款中的款项取出,但部分款项已用于偿还处理小吴后事时产生的债务。小吴生前经崔女士介绍由他人代为理财,由此被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只有将被骗理财款项全部索回,董女士才同意分割诉争遗产。
法院了解到,被继承人小吴已经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目前由董女士暂存在殡仪馆,寄存期限自2020年2月开始,现已续期至2023年2月,骨灰寄存费用为第一年100元,第二年50元,第三年50元。法院就小吴至今未被安葬的原因进行了询问、核实。崔女士表示,首先,相关费用、款项均被董女士实际领取、控制,董女士作为小吴之妻,作为主要货币财产控制人有安葬小吴的义务;其次,崔女士已年老体衰,没有体力也没有经济能力安葬小吴;最后,崔女士系小吴的母亲,自古以来就没有母亲葬儿子的道理。董女士则表示,虽然村里有免费公益墓地可供作为本村村民的小吴安葬,但因双方还存在争议,故尚未将小吴下葬。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尸骨尚未得到安葬的情况下,崔女士提出的分割、处置被继承人遗产请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双方作为逝者之母、之妻,是被继承人最为亲近的人,本应相互体谅、帮扶。被继承人小吴于2020年1月去世,至判决作出时已超过两年时间,将其尸骨按照其生活地习俗进行安葬,实现“入土为安”应被推定为适当且符合大众认知的处理方式。在没有其他任何特殊原因,且小吴生前所在村集体可以提供免费墓地的情况下,小吴的骨灰至今未能下葬。原被告双方作为已知的、确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律上显然不仅有分割、取得其遗产的权利,同样负有处理被继承人遗留事务的义务。安葬被继承人不论是法律上还是社会伦理上都是双方的首要义务与责任。
目前原被告双方显然并没有尽到相关法律义务,没有尽到社会大众认知中确定的基本人伦职责。而对涉案财产暂不予处分,并不存在导致其财产价值急速贬值或引发其他风险的可能。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仅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与法律法规提倡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与社会伦理推崇、赞赏的母子连心、夫妻同心的优良家风完全相背。故裁定驳回崔女士的起诉。
后崔女士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且均不同意己方安葬小吴的骨灰,故一审法院暂时对遗产分割不予处理于理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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