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8日,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何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案涉机动车第一受益人指定账户支付了3万余元,后起诉向胡某某追偿,要求其返还理赔款。
裁判结果: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本案中,胡某某并非故意碰撞案涉机动车,故不需要对案涉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也不能通过代位权向胡某某追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遂作出(2022)豫0221民初5771号判决书,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客观上具有更强避险义务和操控义务,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非机动车方追偿。遂作出(2022)豫02民终6585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负有更强避险义务和操控义务,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法律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享有追偿权。非机动车方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的权利和相对弱势地位应受保护,亦可督促机动车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发生碰撞时,人的血肉之躯无法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相对抗,在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追偿非机动车方的问题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和支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适用特别法。相对于民法典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受限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般都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因此被保险人作为机动车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保险合同应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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