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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第二次离婚时,能否以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数额,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08

  基本案情:张三李四是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查明的事实是李四名下有10万元存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因李四主张,二人感情并未破裂,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该判决生效半年后,张三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四名下只有1000元存款,那么张三能否主张以第一次离婚时李四名下的10万元存款,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京讼律师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双方分居时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该笔存款余额为1000元,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便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以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存款余额为1000元为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转给另一方用于家庭生活的花费或让其保管的钱款等,该款项不属于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分配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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