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是大原则,但建设工程领域十分复杂,原则之外必有例外。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约定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其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受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自愿将他们之间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有关特定的无论是契约性还是非契约性的法律争议的全部或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是仲裁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不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除非另有约定。
二、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有名义上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但实际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是否一定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对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应看案涉劳务合同的具体情形,结合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综合认定其合同性质后进行判定。
如果是名副其实的劳务分包合同,则应当适用《民诉法》第24条关于一般合同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适用专属管辖。
如果是名不副实的劳务分包合同,即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施工合同的话,则应当将其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而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挂靠协议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与挂靠相比,内部承包一方主体通常为发包单位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关系。在经营上,挂靠主要以挂靠者自己投入财产为主,而内部承包以使用发包企业财产为主,发包企业通常还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术,进行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
实务中,挂靠人基本都没有施工资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处理,适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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