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般同时解决三件事: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管辖问题,争议不大。但是,当法院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分离开,让当事人另行起诉时,管辖问题就出现了争议。京讼律师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便涉及不动产的,仍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适用一般管辖。但是,当事人约定管辖的除外。
案情简介:原告任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甲省A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因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协助,但被告已将户口迁回原籍甲省A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甲省A县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裁定将本案移送乙省B区人民法院处理。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乙省B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省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乙省B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由甲省A县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甲省A县,甲省A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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