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胡润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安全报告(2021)显示,在中国高净值家庭占比中,北京高净值家庭占比最多;而在高净值家庭TOP20城市名单中,浙江独占6席,是上榜数最多的省份。
原因很简单,北京拥有全国最多的科技企业,这类公司一旦上市,就可以批量造富。据统计,北京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749家,远超上海(587)、深圳(511);而浙江又是民营企业最发达的地区。
从职业角度看,在这些高净值家庭中,企业主、企业高管占比最多,约60%。
所谓家和万事兴,如果万一夫妻的小船翻了,那手中的这些股份怎么办?
处于离婚诉讼中的富豪夫妻,为了争夺股份可是闹出过太多天大的波澜。
一、股权本身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利,也就是法人财产权。
从法律上,严格地说,股权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确实又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体现在,股权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
股权的财产属性体现在,公司股东需要向公司履行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并且以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依法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也即分享公司创造的利润。这就是股权的经济价值所在。
股权的人身属性体现在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是一种社会生产组织形式,是由若干志同道合之人作为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他们有权通过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式对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以保证公司能过够实现起初的投资目的。对任何一家公司来说,股东不和都是一种管理灾难。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本身并不是收益,因此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作为生产、经营、投资的一种主流方式,其会产生收益,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转让行为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在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时,合法转让股权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法律亦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配偶同意。因此,作为股东的一方独自对外转让股权的,主要依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即可,并不会仅仅因为另一方不知情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即对内转让;一种是向股东以为的人转让,即对外转让。
对外转让时,需要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意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转让。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这些股权,如果他们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当然,同等条件下,现有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对内转让时,法律并没有特别加以规定,也就是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三、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同时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实务中,无论是在婚姻关系正常状态下,还是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有太多的持有股权一方以各种方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情形。有的编造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然后以股抵债;有的通过代持股份的方式,有的通过低价转让甚至无偿转让等方式。
在法律层面上,股权属于商法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民法概念。在民商立法上,向来有民商对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观点,但我国实行的是“民法典+商法单行法”的中庸模式。
因此,在类似情形下,主要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规定。
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有: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欺诈、恶意窜通、低价转让等情形下,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转让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配偶一方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与任何第三人相比并无特别之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上要分割的不是“股权”,而是“出资额”,也就是当初获得这些股权的出资额。至于该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股东一方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配偶,只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该股权也就是等于是分割完毕;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但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同意购买该部分股权的,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可以分割转让款;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则视为同意,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协商不一致,则可以对争议股权进行司法评估后进行司法拍卖,然后对拍卖款进行分割。
很多时候,大家之所以会困惑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处分股权,实在不是法律不清楚,而是被生活概念模糊了双眼。
所谓乱花渐欲迷人眼,股权的世界五彩斑斓,更能迷乱多少世人的眼睛。
但其实很简单,所谓在商言商,在股权面前,夫妻关系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跟任何一个商业交易对手没有区别。
简单,就是最大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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