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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31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批以放贷为业的人群,他们借他人之需,将自己的或自己筹集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或收取服务费之类的费用,这部分人称之为“职业放贷人”。


  那么,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又如何处理呢?


  一、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1、审查放贷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未经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而从事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审查放贷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审查放贷人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提供借款。


  即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等特定关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赣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案涉出借对象为M公司,M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父亲与詹某父亲系浙江老乡,同时詹某父亲与叶某存在商业合作并形成了朋友关系。本院注意到,詹某2014年连续借款给M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在大额旧债未还的情况下又借大额新债,詹某主张以双方存在特定关系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詹某出借案涉款项属于向特定人发放借款。”


  4、审查放贷人是否具备“经常性”。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95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现实中,民事主体间进行借贷情形非常普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对于自然人借贷,企业发生借贷行为的概率更高。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如何处理?


  一旦出借人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会得到支持,但对于借贷利息如何认定,界定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职业放贷人的本金以及合理的损失则予以支持,否则矫枉过正会造成了对职业放贷人的不公平。


  下面是部分法院的裁判规则:


  1、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冀06民终619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近一年内,被上诉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20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对被上诉人许国勇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2、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1民终827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综合可查的涉讼出借钱款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等,本院对系职业借贷人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应支付其自取得涉案钱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占用资金使用费。该费用由本院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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