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老先生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来,城里的人又想出去。但钱老先生和杨绛先生却初见乍欢、久处不厌,两人携手幸福地城里享受了一世的岁月静好。
在文学家眼里,爱情是两颗心灵碰撞的火花,婚姻成了爱情的坟墓;
在社会学家眼里,婚姻是出于社会协作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在政治学家眼里,婚姻是一种政治行为,姻缘只是权力布局的手段;
在经济学家看来,爱情和婚姻都成了交换:所谓的恋爱不过是一种“感情”交换,婚姻不过是一种“价值”交换。
这种“庸俗“的观点,却恰恰可以用来解释彩礼这个自古就有的东西。
彩礼,又称为“聘礼“,自古有之。《礼记》就说:“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
在古代农业社会,家庭农业生产以男子的体力劳动为根本,家庭养育女儿在经济意义上是“亏本“的,所以结婚时男方给女方一笔聘礼,既有礼节上的尊重,也体现出对女方家庭的某种“补偿”。
彩礼制度沿袭至今,早已演变成固定的风俗习惯,即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向女方或其家人支付一定金钱或财物的行为。
在离婚案件审判实务中,彩礼是极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话题。
一、彩礼的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彩礼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总的来说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达成一定条件时,可以主张退还已经给付的彩礼。
所谓的“附条件”,当然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男方才向女方或家人赠与财物,如果未能实现结婚,则赠与行为的解除要件成就,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或家人返还彩礼。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在婚姻登记之前男方的全部赠与行为都可以视为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付彩礼以及彩礼的种类、数额多少与当地风俗息息相关,法律并未对此有强制性规定,但也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1042条)。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或为与对方及对方家人建立良好关系而给付的情感性、礼节性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假借婚姻骗取财物、索取财物的行为也不属于彩礼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
二、彩礼的归属
那女方收了彩礼后,该笔彩礼应该归谁所有呢?归女孩子所有,还是归女方父母所有?
一般来说,主要看当时交付彩礼时双方的约定。
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民法典所保护和尊重。因此,如果男方在赠与彩礼时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父母,则彩礼应当归女方父母所有;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则彩礼归女方所有。
如在赠与时未明确赠与对象,则可以如下考虑:
(一)从法理分析,由于彩礼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从婚姻关系仅涉及夫妻两方这一层面上来理解,彩礼赠与的对象一般应当为女方。此外,从立法精神和目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042条也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法律禁止至少不鼓励所谓“卖女儿”“卖儿子”的行为,因此从这一层面上来讲,彩礼赠与的对象一般来说也应当为女方而非其父母。
(二)从尊重风俗和当事人约定角度分析,也可以归女方父母所有。在不与法律规定直接冲突的情形下,也要尤为考虑本地的风俗习惯,甚至主要依据本地风俗习惯。不同地区规则也不尽相同,如果本地区习俗为男方向女方父母赠与彩礼,则在未明确约定彩礼归属时,则一般可以认为彩礼钱归女方父母所有。
三、离婚纠纷中的彩礼分割
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父母,则婚姻关系已经缔结,彩礼已经转化为女方父母的财产,男方无权要求返还;若明确约定彩礼赠与女方,则因一般在婚前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也无权要求返还。
如果男女双方最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退还已经交付的彩礼。
或者,男女双方虽然进行了登记结婚,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那么解除婚姻关系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因为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也就并未实际互负夫妻之间的义务,并未有婚姻的事实,男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事实上也并未实现,因此可以请求返还支付给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彩礼。
或者,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因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也可以主张返还。当然,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生活困难,比如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这一类的客观标准。
当然,彩礼毕竟是有深厚历史基因和群众基础的风俗观念,法律不宜也不能强行干预,即使有所规定,也无法细化到绝对标准化的程度。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女方实际应该返还多少彩礼,还需要法官综合考量彩礼的数额、形式,是否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作共同生活,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婚姻关系解除等多种因素,酌情裁判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和范围。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时效。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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