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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认定及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1-17

  基本案情:2003年12月2日,陈某渝、李某、陈某涵与粤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渝、李某、陈某涵购买粤豪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位于阳朔县阳朔镇观莲路阳朔唐人街B幢7层的房屋,建筑面积共42.96㎡,总价为183302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三对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电气(独立电表,留灯位,安全插座,预留空调机插座),供水(独立水表,配齐上下水管道);附件四约定:购房契税按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并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同时付清,为购房总价的3%;房屋维修基金按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并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同时付清,为购房总价的2%;办证费1000元(按实际金额多退少补);水电基础设施费、邮电通信费、有线电视入网费合计2000元。合同对其他还作有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渝、李某、陈某涵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给粤豪公司,并于2004年9月21日分别向粤豪公司支付了契税5500元、配套设施费2000元、办证费1000元、维修基金3667元,粤豪公司于2004年9月26日将房屋交付陈某渝、李某、陈某涵管理使用。


  另查明,因粤豪公司对该房产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超审批建筑面积和超出审批容积率的行为,导致案涉房产于2016年7月28日才通过规划竣工验收,至今尚未为陈某渝、李某、陈某涵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本案经过一审判决结案,当事人主张开发商承担1%的违约金和退还当初让开发商代为缴纳的契税等税费,并主张利息。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向三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833.02元,驳回了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京讼律师认为:违约金方面,有约从约,就不再赘述。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要求开发商退还代缴契税等税费的诉请的原因是,上述费用实际上是对合同附件四约定的内容提出解除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某渝等三人与粤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系其向粤豪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经庭审查明,案涉房屋已实


  际交付给陈某渝等三人使用,虽现阶段陈某渝等三人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书,但粤豪公司已明确表示,若能完善相关手续事宜,即可办理权属证书,陈某渝等三人的购房目的即可实现。现粤豪公司不同意退还上述费用,而陈某渝等三人亦未提供他证据证明粤豪公司已不能为其办理权属证明而导致其根本无法实现购买案涉房屋的合同目的。故在陈某渝等三人对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均未提出异议并已接收案涉房屋的情形下,其仅主张解除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约定内容,于法无据,故法院为支持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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