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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21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在交付标的物环节,与普通买卖合同有显著不同。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两点: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具体应以独立于合同交易双方之外的建设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交付合格商品房的基本条件。


  1、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满足的标准或条件,但对包括房屋在内的建设工程的投入使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消防法第13条、环境保护法第26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等规定。


  2、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简单意义上的一页纸,其体现了建设工程各方面的综合验收结论,涵盖了建筑物的质量、合法性、功能性、安全性、环保性等一切强制性验收要求,且解释了该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相关强制验收标准、可以投入使用的法律内涵。


  3、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9条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也作了严格限制性规定,“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是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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