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给配偶加了名字,离婚时怎么分?很多人对此说不清楚,还有观点说“加名字也没用,因为房子是对方全款买的,所以就算加了也还是对方的。”那加加名字有用吗?
有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采取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资购买,夫妻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
加了名字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加名字后,夫妻双方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则需要看登记的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的情况,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其次,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那离婚时,该房产会如何分割?
离婚分割房产时,既需要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也需要确定双方所占的房产份额。
1. 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和相关案例,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会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全额出资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法院确定的双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2. 房产份额如何确定?
在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的分割。但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分割房产呢?根据目前存在的法院判决,有支持双方各占房屋50%份额的情况,也有支持未出资一方占20%份额的情况。
所以,即便是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发生争议时也是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不能武断的判断有或者没有份额,还是需要将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找专业人士咨询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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