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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法定继承中,继子女要求继承继父母遗产,如何审查其抚养关系? 3.20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20

在法定继承中,继子女主张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需以双方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为前提。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界定“抚养关系”的成立标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其立法逻辑在于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继子女则应在继父母去世后享有继承权利。然而,法律条文未对“抚养关系”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实践中需结合法律解释、事实审查及社会伦理进行综合判断。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的内涵、抚养关系的构成要素、实务审查的难点及价值平衡四个维度展开分析,以厘清此类案件的审查路径。

抚养关系的法律性质需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与体系解释中探寻。继承权的赋予本质上是对家庭共同体中相互扶助行为的法律认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无自然血亲关系,但当双方通过长期共同生活、经济支持与情感互动形成稳定的拟制血亲纽带时,法律即赋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这种拟制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双重特征:一是客观存在的抚养事实,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等具体行为;二是主观上具有建立家庭关系的意愿,即继父母将继子女纳入自身家庭体系并愿意承担长期抚养责任。若仅存在短期的经济资助或偶然的生活接触,则难以认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例如,继父母因生父母暂时外出而代为照顾子女数月,或仅在节假日给予财物馈赠,此类行为因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通常不被视为抚养关系的成立依据。

审查抚养关系的核心在于把握三个关键要素:共同生活的持续性、经济供养的实质性与情感联结的客观性。首先,共同生活的持续时间需达到足以建立家庭共同体的程度。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居住数年,且这种共同生活需具备家庭生活的实质内容。例如继父母参与子女的学业规划、医疗决策或社交活动,能够体现家庭成员的日常互动。若继子女仅在周末或假期与继父母短暂同住,或继父母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实际由他人承担主要抚养职责,则难以满足共同生活的要件。其次,经济供养需具有必要性和连续性。继父母提供的经济支持应当用于满足继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且支付行为需形成规律性。零星的赠与或针对特定事项的临时资助(如支付课外辅导班费用)通常不被认定为抚养义务的履行。需特别注意的是,若继父母支付费用的动机源于与生父母的协议约定(如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分担),则需进一步考察支付行为是否超出约定义务范围,以及继父母是否存在建立独立抚养关系的主观意愿。最后,情感联结需通过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例如继子女在入学登记、医疗档案等正式文书中将继父母列为监护人,双方在社交活动中以父母子女相称,或存在长期书信往来、节日互赠礼物等能够体现家庭情感的证据。这些材料虽不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但能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亲密度,为抚养关系的认定提供辅助依据。

实务操作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需遵循系统性与关联性原则。直接证据如户籍登记、公证文书等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实践中往往难以获取。此时需构建多层次的间接证据体系:经济往来凭证需体现抚养费用的支付目的与使用方向,例如定期汇款的备注信息、学费缴纳单据的付款人信息;生活记录类证据包括家庭合影、共同旅行的票据、物业缴费凭证等,能够证明共同生活的时空范围;第三方证人证言需注意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优先采信无利益关联的邻居、教师、社区工作者的陈述;电子证据如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需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原始载体,避免因证据形式瑕疵影响证明效力。审查过程中需重点排除两类干扰因素:一是继父母因外部压力(如法院调解书、行政命令)被迫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此类行为因缺乏自愿性,不能产生法律拟制亲属关系的效果;二是继子女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充分生活保障的情形,例如生父母已通过遗嘱为其预留特定财产,此时若允许继子女同时主张双重继承权,可能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抚养关系的认定本质上涉及法律价值与社会伦理的平衡。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过于宽松的认定标准可能导致继承权滥用,使继父母因婚姻关系的短暂存续即背负沉重的继承义务;过于严苛的标准则可能抑制重组家庭的情感融合,违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司法机关需在个案中审慎衡量以下因素:一是抚养行为的自愿性,即继父母是否基于情感认同主动承担抚养责任;二是抚养行为的替代性,若生父母仍实际履行主要抚养义务,则继父母的行为可能仅构成辅助性帮助;三是家庭关系的公示性,即双方是否对外展现父母子女的身份认同。对于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引导当事人完善证据留存机制,例如在共同生活期间保留生活费支付记录、签订书面抚养协议、定期拍摄家庭生活影像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可建议继父母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工具提前规划财产分配,既保障继子女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因法定继承规则的不确定性引发家庭矛盾。

综上,继子女继承权的审查是一项融合法律解释、事实推定与价值判断的复杂工作。法律从业者需精准把握“抚养关系”的规范内涵,通过证据的体系化审查还原家庭生活的真实样态,在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与尊重被继承人财产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点。这一过程不仅考验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更要求其具备对社会家庭关系的深刻洞察力,从而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伦理期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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