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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财产转移无力还款?京讼律师成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18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衍生出了诸多担保形式也滋生了更多的法律问题,而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京讼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功认定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PART1/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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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女士的好友多年来一直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名下公司一家又一家。企业发展方向又完美契合了新时代发展主流,顺利与正部级单位签下合作项目,友人的企业经营无论在谁看来都是风生水起。

2018年末,因经营需要友人多次向段女士借贷款项,累计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友人提供担保并承诺年利率15%。后来,友人按照约定偿还了57万元,剩余343万元便不再偿还。于是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获得了胜诉的结果,判决由企业还款343万元及利息,其友人因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并未实际执行到钱。


手握胜诉却迟迟无法追回钱款让段女士憋闷且忧心于是段女士期望寻求法律的切入口实现诉讼的最终目的,但在北京、湖北两地进行多次咨询,对咨询过的律师所提供的诉讼思路和代理质量均无法达到认同,于是持续寻找新的代理人。


在2024年春节前夕,段女士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于1月中旬委托本所代理。


PART2/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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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段女士沟通后,京讼律师为当事人考虑提出其友人配偶具有体制内现任领导干部的身份,容易执行。但其友人所承担的债务系因替公司担保而产生,而最高院曾于2015年有一个复函,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本案债务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较大争议点,即使从法理上可以进行解释但仍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进行支撑。


于是,京讼律师通过全面梳理现有两份银行流水发现,发现在案涉债务产生之后,款项随即直接或间接转至第三人河北某公司。自2018年12月发生借款开始至本案诉讼期间,借款公司与第三人河北某公司间有频繁资金往来。


其中,由借款公司转给河北某公司,再由公司转给段女士友人,其友人再转给配偶的金额累计达到459万元。

通过梳理得到数据,京讼律师绘制了几十页的数据统计表格,向法院申请调取其配偶名下的银行流水,以便调查、核实其配偶接收到款项后的具体去向和用途。

同时,为了查明借款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向河北某公司、某文化公司转账的具体去向,决定申请追加该两个公司为第三人;经过反复与法官沟通,法官同意第三人的请求。


第一次开庭,对方律师力主本案债务系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根据最高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表示被告并未从案涉债务中受益,也未参与其丈夫旗下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其丈夫对外担保不知情也并未同意。

我方根据庭前即已邮寄给法官的几十页数据统计表格,历数借款公司和段女士友人向第三人及其配偶长期、大额转移资金的事实,力主被告从案涉债务中受益,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提交了多份最高院类似判例。


庭后,京讼律师反复和法官沟通,最后法官同意开具调令,调取被告的银行流水。

经过对被告银行流水的全面梳理、分析,查实被告在接收到其丈夫所转移的千万资金后,全部于当日、次日或随后几日内用于偿还信用卡、购买理财产品、购买保险、投资股票、给保姆发放工资等。

根据梳理、分析结果,再次编制了几十页的统计表格,详细列明每一笔资金的去向,累计近400笔、2288万元,被告净收到1188万元。


4月18日,经过二次开庭,对方律师仍然坚持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从案涉债务中受益,未从公司经营中受益,对案涉债务不知情、未同意,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方坚持两个大点,并予以充分阐释,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判决书直接照搬了代理意见中关于银行流水统计分析的逻辑和路径,依据夫妻之间的转账金额、频率、时间跨度,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全面达成了京讼律师的预期结果!



PART3/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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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做出如下判决

PART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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