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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诺后拒不履行,京讼律师助当事人成功取得房屋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2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不在少数。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或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怠于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就财产作出分割。


案件简介



吴女士和前夫因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后结束了婚姻关系。因男方单位内部的福利房尚未分配,所以在调解书中,双方明确对现居的房产暂不分割,共同享有居住权,待办理好福利房的产权手续后,双方另行协商分割事宜。


后来,吴女士和前夫自愿达成协议,前夫表示为了感谢吴女士多年付出,愿意放弃自己享有的目前居住房屋的房产份额,将房产全部归于吴女士。


但事情的发展却没有如预期中顺利。两年后,男方如期分得单位内部福利房,但面对吴女士要求的搬出现有房屋并配合过户的催促,男方一直百般推脱,全然一副不配合的态度。


多番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吴女士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京讼律师针对吴女士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分析,并准备了诉讼方案。


庭审中,对方辩称案涉房屋根本不是单位内部的分房,而是其按市场价购买的商品房,根据协议内容吴女士的起诉条件并未成就。声称因市场波动导致目前居住的房屋增值,双方应各占1/2份额,不应该全归吴女士所有。


京讼律师则指出被告购买的房产为其单位内销房,同时被告的购房资格也是由于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原告所有才取得。

现被告已购买单位 内销房,案涉房产被告也认可听说可以办理产权证,应视为案涉房产已具备分割条件。


案件结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京讼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吴女士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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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

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在此案件中,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双方对“单位内部房”的理解上。


因此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的内容,仔细核对协议条文,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协议中涉及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时,应具体写明财产的产权证书编号、房屋坐落、房号,股权的名称、证号,车辆牌照号等,确保财产指向明确具体,预防事后双方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分歧和财产争议。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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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璐,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诉讼业务研究会委员,高级财富管理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中央电视台《举案说法》栏目,北京卫视《法制进行时》,《律师帮帮忙》栏目特邀嘉宾。


付璐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擅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在积年的法律工作中累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人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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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律师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在分家析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建筑房地产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长期的实务中掌握了娴熟的诉讼技巧练就了专业的取证能力并且能够从多方面准确切入案件的关键点以便寻找对策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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