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至被告四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26600元及利息(以126 600为基数,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四倍计算);
事实与理由: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工)是北京市门头沟区华萃西山13#地块2-5,8-9#楼及地下车库(涉案项目)的总包单位。被告一公司是涉案项目的分包单位,被告二是被告一公司的员工,被告三是原告承包工程的实际出资人,被告四是山西建工的员工。
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劳务合同》,承包涉案项目外排脚手架工程,并签约后进场施工。2020年6月7日,原告完成施工,被告三进行验收,并在结算单上签字。2020年6月8日,被告三支付了部分工资,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6月18日结清欠款,被告四在保证人处签字。此后,被告三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拖欠的款项126000元。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一公司与原告签订《定额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接涉案项目脚手架的搭建,被告一公司向原告支付报酬,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后,被告三实际接手该合同,原告亦认可,故可视为《定额协议书》中归属于被告一公司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被告三。《定额协议书》的主体变更为原告和被告三。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三出具《承诺书》对原告所完成施工部分进行结算,被告三虽主张因原告没有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承诺书》中的金额不是最终结算金额,且系胁迫签署,但双方约定价格为25元/nmi,结算价格为20元/mi,结合被告三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承诺书》非最终结算及受胁迫签署《承诺书》,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折抵伙食费10 000元后,对原告主张被告三支付《承诺书》中载明的108 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三未按照《承诺书》支付款项,应当支付利息。原告起算时间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标准,故本院依据合同履行的情况,酌情判决利息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并非《定额协议书》的主体,根据债权的相对性,无须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四在《承诺书》保证人处签字、捺印,故其对上述被告三应支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架子班结算清单》中8#、9#采光井挡土墙外架包干8000元,根据《定额协议书》中约定所有跟架体有关的施工均在双方合同范围内,《架子班结算清单》签订早于《承诺书》,故在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承揽报酬108 600元及利息【以108 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
二、被告四就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三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负担360元,已交纳;由被告三负担24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如下:
一审全文阅读:胜诉案例 | 劳务纠纷中被告拖欠劳务费法院如何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某(原审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在明知自己班组未完成部分工程的情况下,擅自撤场,恶意讨薪。上诉人薛某在被上诉人张某口头承诺完成合同要求剩余工作量情况下才签署相应《架子班结算清单》及《承诺书》。但张某在薛某签订《承诺书》后﹐并未按照约定将剩余工程量完成﹐并提前私自退场。
2、《承诺书》是薛某2020年6月8日出具,其内容说明的是2020年 7月8日前的所有人工费的问题,该《承诺书》约定的金额并非最终结算价格,最终结算价格要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因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主张的数额必须要减去其未完成的工程94295元。
3、《架子班结算清单》上写的是8#、9#楼3层、4层、屋面的面积,退场时,现场是8#楼3层、4层、屋面均未施工,9#楼4层、屋面均未施工,故《架子班结算清单》是在薛某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以及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支付承揽报酬85000元。若上诉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有权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主文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各方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此案经历两次诉讼,本案的上诉人也就是原审被告签订了合同却拖欠劳务费用,一审中就败诉,因此二审中,考虑到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精力成本,我们还是希望更大努力促进双方调解,这样能高效解决法律问题,也能为我们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实务中,签订了合同违约的人不在少数,但我们还是希望大家都能有契约精神,尽量能好聚好散,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坚守以言为剑,维护社会公正的原则,为我们的每一个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调解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