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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债务转移规则之二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11

  7.债务转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产生效力?债务转移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1)债务有效存在。当事人转移的债务只能是有效存在的债务。存在有效的债务是债务转移合同具有标的物的表现,在债务转移合同订立时,如果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因违反强行性规定而无效,则债务转移合同无效;如果债务根本就不存在,按照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与合意之说,则债务转移合同不成立。(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种转移性基于法律规定、债务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债务性质或合同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转移。比如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不得转移。(3)存在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无论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债务转移,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这就要求第三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债务转移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不得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债务转移等。(4)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上述手续。当事人之间约定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证,也需依法办理才能生效。(5)经债权人同意。为使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的影响,应以债权人的同意作为债务转移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则此时可以认为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非债务转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8.将来发生的债务能否转移?对于将来发生的债务能否转移,学理上存在争议。目前的理论反对将未来的债务进行转移,因为债务还没有存在,不能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四版)》则认为,将来发生的债务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在债务转移中,首先要求的是必须存在债务。已经有效成立的债务自然可以转移;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进行转移,而且这种转移与对已有债务的转移效力相同,只是债务实际产生时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例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债务,自合同债务有效发生时,债务转移协议才能生效。


  9.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可撤销或解除事由的,相关债务能否转移?所谓产生债务的合同,就是被转移的债务得以产生的合同,系为债务转移合同提供标的物的合同。产生债务的合同虽然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被解除之前,仍可就该债务成立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但是,在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如果产生债务的合同被撤销或被解除,则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债务转移合同便失去了标的物,按照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与合意之说,债务转移合同应认定为不成立。


  10.诉讼中的债务能否转移?诉讼中的债务与其他普通债务无异,故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原债务人所作出的判决,对债务承担人有效。


  11.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能否转移?自然债务具有特殊性。自然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时效期间完成,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债务人可以不必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但是,一般来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自然债务可以进行转移,债务承担人自愿履行债务的,这种履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债务承担人不得以债务转移时不知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因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也可以转移。债务人与第三人就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达成债务转移合同,且经债权人同意的,该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12.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签订债务转移合同,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和第三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这意味着,债务转移并非当然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因此,比较合适的观点应当是,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产生不利,故需要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且这对债权人并未增加新的不利,故单纯的债务转移合同并不当然构成债务人和第三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丧失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另外,在债权人同意后,债务转移并非成立新的债务,债务仍然具有同一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前半句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第三人(新债务人)仍然能够对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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