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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债务转移规则之二一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7-11

  债务转移是债务承担的一种情形。依据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除债务责任,债务承担可以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通常被称为“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被称为“债务加入”。根据以上分类,《民法典》分别在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债务转移规则,在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债务加入规则。本文围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设问的方式对债务转移规则的适用要点作了系统阐述。


  1.什么是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哪几种?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的同一性的情况下,替换或者增加债务人,即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者加入债的关系而成为债务人。该第三人称为债务承担人。依据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除债务责任,可以把债务承担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换言之,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结合以上分类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第三人和债务人缔结的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并存的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何区别?


  所谓履行承担,又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依据该合同,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其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并不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务人仍然对债权人负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并未取得对承担人的请求权。只不过,债务人可以依据履行承担合同,要求承担人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人的履行只不过是一种第三人清偿,两者之间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3.什么是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其所负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而原债务人就转移部分债务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有以下特征:(1)债务的内容保持不变。在债务转移的前后,债务的内容始终保持不变。(2)债务的承担主体发生变更。债务转移后,债务人会发生改变,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负担债务。(3)债保持同一性。在债务转移的前后,债权债务始终保持同一性,因此,债务转移过程并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是债务转移不同于消灭旧债产生新债的债的更新的一个主要方面。(4)转移的对象是债务而不是债权。如果包括债权,则构成债权债务概括移转,而不是单纯的债务转移。


  4.债务转移分为哪几种情形?债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形:(1)债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唯一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所有债务履行义务。(2)债务的部分转移。即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按份债务,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5.债务转移与债务变更有何区别?广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债务关系同一性保持不变而其部分要素发生的变化。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变更。司法实务中,需要区分债务转移与狭义的债务变更。前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前提下,改变债务的承担主体;后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债务的内容。两者共同构成广义的债的变更。


  6.债务转移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债务转移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债务转移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债务转移。(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债务转移。这是最为典型和常见的债务转移实现方式,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的债务转移。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债务转移合同来达到债务转移的目的。由于债务转移合同的订立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新债务人)等三方当事人,故其成立方式可分为三种:一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二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三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债务转移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该条款文义而言,其明文规定的内容当属上述第一种方式,即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方式,这也是债务转移的常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排斥债务转移的其他实现方式。(2)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债务转移。主要包括在法定继承中即被继承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法定继承人承受,以及因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而发生的债务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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