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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开庭审理案件时陈词结论的表述技巧,让裁判者听见你的声音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7-04

在法庭审理的闭环流程中,陈词结论如同乐曲的终章,是律师将案件事实、法律逻辑与价值主张熔铸成裁判者心证的关键环节。优秀的陈词结论能让散落的证据碎片拼合成完整的正义图景,而平庸的陈词则可能让原本清晰的案件走向模糊。本文将从心理学说服机制、法律论证逻辑、语言表达艺术三个维度,系统解构开庭陈词结论的表述技巧,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的表达指南。

开庭陈词结论的本质,是律师通过语言符号的编码与解码,在裁判者脑海中构建特定认知框架的过程。心理学中的 "首因效应" 与 "近因效应" 在此交织作用 —— 作为庭审最后发言环节,陈词结论往往决定裁判者对案件的最终记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陈词结论的使命,正是将法律逻辑转化为裁判者可感知的经验图景。

认知框架的锚定技术是陈词结论的基础。在某起商业贿赂案中,公诉人将被告的回扣行为定性为 "行业潜规则",而辩护律师在结论阶段开篇即抛出:"本案不是商业惯例之争,而是权力寻租与公平竞争的边界之争",通过重新定义案件性质,瞬间扭转了裁判者的认知视角。这种技术的核心在于:用短句明确争议焦点,以 "不是... 而是..." 的对比结构强化认知冲突,使裁判者的思维沿着预设逻辑轨道运行。神经语言学研究表明,人类大脑对否定句式的处理速度比肯定句式慢 30%,因此在定义争议时应多采用肯定式表述,如 "这是一起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件" 而非 "本案不构成无权代理"。

证据链的情感化重构赋予法律论证以生命力。在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因防卫过当致侵害人重伤,辩护律师在结论阶段没有单纯罗列法条,而是展示了被告家中监控录像 —— 画面中侵害人多次持械闯入的影像与被告孩子蜷缩角落的哭声形成强烈对比,随后自然过渡到《刑法》第 20 条关于防卫权的规定。这种 "证据 - 情感 - 法律" 的三段式结构,符合大脑从具象感知到抽象认知的信息处理路径。脑科学研究显示,人类大脑的边缘系统对情感信息的处理优先级高于逻辑信息,因此陈词结论中应至少包含一个能激发共情的具象化证据点,如被害人的日记、被告的工作记录等,让法律条文与生活经验产生共振。

价值主张的阶层化表达决定陈词结论的说服深度。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再到社会价值引导,优秀的陈词结论应呈现三阶递进结构。在某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原告律师先是用监测数据证明污染事实,继而援引《环境保护法》第 64 条论证责任归属,最终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政策理念收尾,形成从 "是什么" 到 "为什么" 再到 "应如何" 的完整说服链条。这种结构暗合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理论 —— 事实论证诉诸理性(Logos),法律适用诉诸权威(Ethos),价值引导诉诸情感(Pathos),三者协同作用才能产生持久的说服效果。

刑事与民事案件的诉讼目的与证明标准存在本质差异,陈词结论的表述技巧也应随之调整。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结论陈词需要在 "打击犯罪" 与 "保障人权" 的张力中寻找平衡,而民事案件则更注重在 "权利主张" 与 "损害救济" 的框架内实现利益衡平。

刑事公诉陈词的威慑性构建需把握指控逻辑的闭合性。在某电信诈骗案中,公诉人在结论阶段采用 "犯罪构成要件 + 社会危害 + 刑罚必要性" 的铁三角结构:先是逐一论证诈骗犯罪的四要件,再用被害人分布图展示跨省作案的社会影响,最后以 "唯有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形成有效震慑" 收尾。这种表述策略利用了人类大脑对完整结构的偏好 —— 格式塔心理学中的 "闭合律" 表明,人们倾向于将不完整的信息自动补全为完整认知。因此刑事公诉结论应避免碎片化表述,每个指控要点都需对应具体证据,如 "被告人张三虚构投资项目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转账记录(证据 3)、项目可行性报告(证据 7)等佐证",使犯罪构成要件形成闭环。

刑事辩护陈词的共情性表达需要解构指控逻辑的薄弱点。在某职务侵占案中,辩护律师没有直接否认侵占事实,而是在结论阶段展示了被告人历年的获奖证书与慈善捐款记录,继而提出:"一个连续十年获评先进工作者、长期资助贫困学生的人,是否具有永久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这种 "人物侧写 + 合理怀疑" 的策略,巧妙利用了心理学中的 "晕轮效应"—— 人们对个体的整体印象会影响对具体行为的判断。辩护律师还应注意语言的温度感,如将 "被告人系初犯" 表述为 "被告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社区表现良好",用具体事实替代抽象标签,增强说服力。

民事原告陈词的损失可视化呈现是获取支持的关键。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律师在结论阶段播放了受害人使用缺陷产品前后的对比视频,配合医疗费单据投影与误工损失计算表,最后以 "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家庭从幸福到破碎的全过程" 收尾。这种 "视觉冲击 + 数据支撑 + 情感共鸣" 的组合策略,符合行为经济学中的 "损失厌恶" 理论 —— 人们对损失的感知强度是对收益感知的 2.5 倍。民事陈词结论中应将抽象的 "损失" 转化为具象的生活场景,如 "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工厂停工 15 天,直接影响 300 名工人的家庭生计",让裁判者对损害后果产生切身体验。

民事被告陈词的责任切割艺术需要构建抗辩的多元维度。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律师在结论阶段依次从 "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证据 5)→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证据 8)→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质量合格报告(证据 12)" 三个层面展开,形成 "合同依据 - 对方过错 - 专业佐证" 的立体抗辩体系。这种表述策略利用了认知心理学中的 "多维度防御" 原理 —— 当单一抗辩理由容易被击破时,多元抗辩能形成交叉掩护。被告律师还应注意将法律术语转化为生活语言,如将 "不可抗力" 表述为 "连天气预报都没预测到的百年一遇暴雨",增强裁判者的理解与认同。

陈词结论的语言表达如同精密仪器,每个措辞、语气与节奏的选择都会影响最终效果。优秀的法律语言应当兼具专业性与可接受性,在法言法语与生活语言之间找到平衡点。

节奏控制的黄金法则是陈词结论的韵律密码。根据美国语言学家梅拉宾的研究,信息的总效果 = 7% 语言 + 38% 语调 + 55% 肢体语言。在陈词结论阶段,律师应采用 "三句式节奏":先是短句强调核心观点("本案的唯一焦点是代理权的存续"),继而中等长度句子展开论证("从双方 2019 年 5 月的邮件往来可见,被告始终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交易"),最后用长句升华价值("维护这种基于长期合作形成的表见代理制度,正是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基石")。这种节奏变化能刺激裁判者的听觉注意力 —— 人类大脑对重复单调的语调会产生快速疲劳,而有规律的节奏变化能持续激活听觉皮层。

词汇选择的说服性策略体现法律语言的精确与温度。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应使用 "蓄意"" 预谋 "等带有主观恶性评价的词汇,而辩护律师则宜用" 一时冲动 ""认识错误" 等弱化责难的表述;民事案件中,原告应多使用 "损害"" 损失 "等强化后果的词汇,被告则可选用" 争议 ""分歧" 等中性表述。神经语义学研究发现,词汇的情感色彩会影响大脑杏仁核的反应强度,因此律师在结论阶段应避免使用极端词汇,如 "绝对不可能"" 完全是诬陷 "等,这类词汇容易引发裁判者的逆反心理,而应采用" 高度盖然性 ""合理怀疑" 等法律术语,既保持专业度又留有余地。

肢体语言的辅助表达构成陈词结论的非语言信息。律师在表述关键观点时应保持直立姿势,双手自然下垂或轻扶讲台,避免双臂交叉的防御性动作;眼神交流应覆盖审判席的每个成员,每次注视时间保持 2-3 秒,形成 "个体关注 - 群体覆盖" 的视觉互动;移动步伐应限于讲台范围内,每次移动对应一个论证段落,避免无意义的踱步。这些肢体语言的设计基于心理学中的 "镜像神经元" 原理 —— 裁判者会不自觉地模仿律师的肢体动作与情绪状态,因此律师应始终保持自信、从容的姿态,传递可靠的专业形象。

禁忌表述的风险规避是陈词结论的底线要求。律师应避免三种无效表述:一是 "道德绑架式" 表述,如 "如果这样判,天理何在",这类表述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裁判者反感;二是 "威胁式" 表述,如 "不支持我方主张将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表述涉嫌干扰司法独立;三是 "谄媚式" 表述,如 "相信法官一定能明察秋毫",此类表述过度依赖个人情感,削弱法律论证的严肃性。此外,还应避免使用专业领域外的比喻,如将 "举证责任" 比喻为 "抬轿子",这种不精确的类比可能导致误解。

法庭审理中的突发状况往往考验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陈词结论阶段也需要根据庭审进程调整表述策略。无论是证据突袭、法官打断还是对方挑衅,优秀的律师都能在保持专业风范的同时,将挑战转化为说服机会。

应对证据突袭的结论调整需要快速的信息整合能力。在某合同纠纷庭审中,原告在最后陈述阶段突然提交一份补充协议,被告律师在短暂阅读后,立即在结论中增加回应:"原告当庭提交的补充协议缺乏签署时间,且与我方持有的主合同第 7 条约定明显矛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9 条,该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这种应对遵循 "识别 - 定位 - 反驳" 的三步法:首先识别新证据的性质(补充协议),继而定位其法律问题(无签署时间、与主合同矛盾),最后援引法律条文反驳(民诉法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为应对此类情况,律师在准备结论陈词时应预留 10%-15% 的弹性空间,采用模块化表述结构,如 "针对可能出现的 XX 证据,我方认为...",确保临时调整时的表述流畅。

回应法官打断的结论重构需要精准的意图捕捉能力。当法官在陈词阶段打断并指出 "律师的结论与举证内容脱节" 时,律师应立即调整表述逻辑:"感谢法官提醒,我方现重新梳理论证链条 —— 从证据 3 的付款凭证可见交易真实发生,证据 5 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明知货物瑕疵,因此根据《民法典》第 582 条,原告有权主张减少价款。" 这种回应包含 "致谢 - 调整 - 重申" 三个要素,既尊重法官的主导权,又迅速修正表述偏差。研究表明,法官在庭审中打断的内容往往是其关注的焦点,因此律师应将法官的打断意见转化为结论陈词的强化重点,如法官强调 "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则在结论中增加对合同条文的逐字分析。

处理对方挑衅的结论克制体现专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当对方律师在结论阶段使用攻击性语言时,律师应保持冷静回应:"对方律师的情绪化表述无助于解决争议,本案的事实证据都已清晰呈现 —— 被告签收的验货单(证据 4)、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据 6)均证明产品符合约定标准。" 这种表述遵循 "隔离 - 重申 - 强化" 的原则:将对方的挑衅与案件事实隔离,重申已证事实,强化己方主张。心理学中的 "情绪传染" 理论表明,对抗性语言容易引发恶性循环,因此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避免陷入情绪化争论,始终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回应基础。

适应庭审节奏的时间控制是结论表述的实用技巧。当庭审时间紧张时,律师应采用 "要素式结论":"本案核心三要素 —— 侵权行为(证据 1-3)、损害后果(证据 4-5)、因果关系(证据 6-7)均已充分证明,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这种表述省略论证过程,直接呈现结论要素;当庭审时间充裕时,可采用 "叙事式结论",将案件事实融入生活场景描述,增强裁判者的代入感。优秀的律师能通过观察法官的肢体语言判断庭审节奏 —— 若法官开始翻阅卷宗或看表,即表明需要加快结论表述,此时应使用短句、数据等高效信息载体。

开庭审理中的陈词结论,是法律智慧与表达艺术的结晶。它要求律师既是精通法律的工匠,精准打磨每个论证环节;又是洞察人心的艺术家,巧妙触动裁判者的认知与情感。从认知框架的构建到语言节奏的把控,从刑事民事的策略差异到突发状况的灵活应对,陈词结论的每个细节都蕴含着说服的科学与艺术。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言:"雄辩是活着的法律",在法庭这个特殊的场域中,优秀的陈词结论能让冰冷的法律条文焕发生机,最终在裁判者心中铸就正义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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