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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遗产大部分留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是否有权要求适当增加继承份额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6-11

在我国《民法典》构建的法律体系下,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事务愈发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本文将会围绕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遗产大部分留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是否有权要求适当增加继承份额” 这一问题展开深度剖析,力求给广大读者带来清晰准确的法律指引。

 

遗嘱指的是遗嘱人生前于法律许可的范畴内,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针对其遗产或者其他相关事务作出的个人安排,并且在遗嘱人离世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存在遗嘱的情况时,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来进行办理。所以,一旦被继承人立下了遗嘱,其他子女正常情况下需要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原则上是无权要求去适当增加自己的继承份额的。

 

不过,在具体的现实情形中,其他子女很可能会由于遗嘱分配的不均衡而产生质疑。倘若遗嘱的安排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他子女能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例如,遗嘱人在遗嘱里把绝大部分遗产都留给了一个子女,可其他子女长期患病,面临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经济上极为窘迫,这种情况下便可认定遗嘱安排不太合理。

 

在遗嘱实际执行阶段,其他子女也是有可能提出按照适当情形增加继承份额的诉求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所规定的,遗产分割应当契合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同时不能对遗产的效用造成损害。在处理遗嘱执行以及遗产分配的整个过程中,务必要周全地考量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分割做到公正、合理。

 

总而言之,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遗产大部分留给一个子女时,其他子女通常无权要求适当增加继承份额。但要是遗嘱内容有着明显的不合理情况,其他子女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又或者在遗嘱执行过程中提出适当增加继承份额的要求。

 

希望借助本文的分析探讨,能够为广大读者在应对婚姻继承领域相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在我国持续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下,熟知并灵活运用《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对于守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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