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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花钱找了婚礼跟拍,典礼部分竟然没录上?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02

  案情回顾

  

  张某、李某这对新人与A婚庆公司订立《婚庆订单合同》,约定A婚庆公司为张某、李某提供婚庆服务,其中包括婚礼全程录像服务费用为1000元。

  

  婚礼结束后,A婚庆公司交给张某、李某婚礼录像,仅有接亲部分,没有典礼部分。原因是摄像师使用的内存卡损坏,导致数据无法提取且无法修复。

  

  张某、李某遂将A婚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录像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婚庆公司未能向原告张某、李某提供典礼过程的录像,系违约行为,张某、李某有权依法请求被告退还酬金。张某、李某向A婚庆公司主张双倍退还录像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公司应退还原告录像费一千元。

  

  A婚庆公司向张某、李某提供的视频仅有接亲过程,缺失了婚庆录像中最重要的典礼部分,故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张某、李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当向二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数额过高。结合当时的录像状况、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A婚庆公司向张某、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六千元。

  

  该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举办结婚典礼本身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事情,婚礼录像是每对新人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一旦损毁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虽然婚礼录像丢失不会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是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提供服务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礼视频灭失或大部分缺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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