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方某与刘某(女)相恋,两年内向刘某转账500多笔共计140多万元,单笔少则“1314”元,多则十几万元,分手后方某以撤销赠与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双方恋爱期间有结婚意思表示,转账记录中的大额转账,如16万、10万等,可参照彩礼性质予以适当返还,酌情确定刘某应返还方某40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但如果双方存在谈婚论嫁意思表示,且一方为另一方付出大额款项,明显超过其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这种赠与类似彩礼或嫁妆性质,若双方最终分道扬镳,可以要求适当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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